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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王某華(化名)、王某燕(化名)向法院提起訴訟,核心訴訟請求為:判令一號房屋由二原告與被告王某濤(化名)共同繼承,王某濤予以少分。
經法院確認的核心事實如下:被繼承人王某(化名)與劉某(化名)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四子一女,分別為王某宇(化名)、王某華、王某浩(化名)、王某濤、王某燕。王某于2001年去世,劉某于2012年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王某浩于1991年去世,其與配偶育有一女王某溪(化名),王某溪享有代位繼承權。王某宇明確表示放棄一號房屋的繼承權,案外人俞某(化名)未提交書面意見。
一號房屋原系甲公司(化名)分配給王某的公房,1999年王某通過房改房政策購買該房屋,2000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王某名下,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該房屋為王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濤主張,一號房屋的購房款由其全額支付,雙方系借名買房關系,并提交王某、劉某出具的書面證明佐證;同時主張王某、劉某生前留有遺囑,一號房屋應歸其所有。
原告王某華、王某燕主張,王某、劉某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一號房屋應按法定繼承分割,且王某濤應少分遺產;同時曾主張扣除劉某生前債務、分割債權,但其未提交充足證據佐證。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多份公證書的真實性,公證書顯示:王某去世后,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王某名下房屋份額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后王某華、王某燕與王某濤就房屋繼承份額產生爭議,引發本案訴訟。
庭審中,王某濤提交王某、劉某出具的書面證明,擬證明其系一號房屋實際出資人,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但同時認可該房屋為何某、劉某夫妻共同財產。此外,王某濤主張王某、劉某生前留有遺囑,但提交的“遺囑”實為書面證明,不具備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其主張的劉某公證遺囑,因系打印形式,無法證明系劉某自行打印,且缺少代書遺囑所需的見證人要件,被認定為無效。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登記在劉某、王某濤名下)歸王某華、王某燕、王某濤、王某溪共有;其中王某濤享有45.8%的房產份額,王某華享有12.5%的房產份額,王某燕享有12.5%的房產份額,王某溪享有29.2%的房產份額;
法院說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系遺產房屋繼承糾紛,核心爭議焦點為:1. 一號房屋的權屬性質;2. 被繼承人王某、劉某生前是否留有合法有效遺囑;3. 王某濤是否應少分遺產;4. 王某濤主張的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一號房屋的權屬認定。一號房屋系王某與劉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公房,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該房屋為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王某濤主張購房款由其支付,但其亦認可房屋為何某、劉某共同財產,故法院依法認定一號房屋為王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濤主張的借名買房關系,因缺乏完整證據鏈且與其自身陳述矛盾,不予采信。
第二,遺囑效力的認定。王某濤主張王某、劉某生前留有遺囑,但提交的書面證明不具備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無法認定為合法有效遺囑;其主張的劉某公證遺囑,系打印形式,既無法證明系劉某自行打印,又缺少代書遺囑所需的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簽名等形式要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故該公證遺囑無效。綜上,王某、劉某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一號房屋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第三,遺產繼承份額的劃分。王某去世后,其名下一號房屋的50%份額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劉某、王某華、王某燕、王某宇、王某濤、王某浩)繼承。王某浩先于王某去世,其份額由女兒王某溪代位繼承;王某宇放棄繼承權,故王某的遺產份額由劉某、王某華、王某燕、王某濤、王某溪繼承。后部分繼承人通過析產協議處分部分繼承份額,結合房屋實際情況及當事人意愿,法院依法確定各方繼承份額,王某濤享有最大份額,王某華、王某燕主張王某濤少分遺產,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遺產房屋繼承、遺囑效力認定、借名買房抗辯”這一高頻房產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類似案件中繼承人的維權提供參考。
1. 精準界定核心爭議,制定針對性抗辯策略。本案中,專業房產律師首要任務是明確案件核心爭議點,針對原告“少分遺產”的訴求,重點圍繞“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存在少分情形”展開抗辯;針對遺囑效力爭議,梳理遺囑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反駁原告關于“遺囑無效”的片面主張;針對借名買房抗辯,結合當事人陳述及證據,合理界定房屋權屬,避免因抗辯不當影響核心權益,這是本案勝訴的核心關鍵。
2. 梳理完整證據鏈,強化核心主張的說服力。房屋律師協助當事人梳理并提交全套關鍵證據:一是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憑證,佐證房屋為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被繼承人出具的出資證明,雖未認定借名買房,但印證當事人對房屋的貢獻;三是公證書、析產協議,證明繼承份額的合法流轉;四是反駁原告訴求的證據,凸顯原告無證據證明“少分遺產”及“債務、債權”的事實。完整的證據鏈,是法院支持我方主張、駁回原告訴求的核心支撐。
3. 精準適用遺囑效力規則,規避遺囑無效風險。房產糾紛律師當庭重點論證遺囑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明確“書面證明≠遺囑”“打印遺囑需滿足法定條件”,同時指出原告關于遺囑效力的抗辯存在片面性,幫助法院清晰界定遺囑效力。實踐中,很多繼承人因不了解遺囑形式要件,導致遺囑無效,最終無法按意愿繼承遺產,委托專業律師審核遺囑效力,是避免此類風險的關鍵。
4. 合理應對借名買房抗辯,平衡房屋權屬與繼承權益。律師針對當事人提出的借名買房主張,結合案件事實作出合理調整,因當事人自身認可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故不再執著于借名買房抗辯,轉而聚焦繼承份額的合理劃分,避免因抗辯矛盾影響案件結果,體現了律師靈活的辦案思路。
最后,若您正面臨遺產房屋繼承糾紛、遺囑效力認定、借名買房與繼承交叉爭議、繼承份額劃分等問題,切勿盲目應訴或拖延。專業的房產官司律師可協助您梳理證據、界定房屋權屬、審核遺囑效力、制定維權策略、參與訴訟維權,幫您守住合法繼承權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遺產房屋繼承、房產糾紛類案件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助力客戶高效維權、確認繼承份額、駁回不當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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