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紹
對于許多建設工程領域的被告(通常是發包方或總包方)而言,一場看似勝券在握的訴訟,可能因為一份“沉睡”多年的《現場簽證單》在再審程序中被“激活”而徹底逆轉。當您收到再審申請書,看到對方提交了您以為早已“失效”或“未被采納”的工程證據時,那種被動與壓力是巨大的。這不僅意味著已經生效、對您有利的判決可能被推翻,更意味著曠日持久的訟累、不確定的巨額債務以及商業信譽的受損。
以下是一個基于大量實務案例提煉的脫敏場景,它可能正在或即將發生在許多企業主身上:
A公司(發包方)與B公司(施工方)因某廠房建設項目結算糾紛訴至某法院。訴訟中,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合同外增量工程的認定與價款。B公司在原一、二審中提交了部分簽證單和工作聯系單,但其中一些關鍵簽證單因缺少A公司現場代表或監理的有效簽章,被法院以“無法證明系經發包人同意”為由未予采信。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了B公司關于大部分增量工程的款項訴求,A公司取得了勝訴。
判決生效后,A公司本以為糾紛已了結。然而,六個月后,A公司突然收到了高級法院的再審應訴通知。B公司在再審申請中提交了數份“新證據”:一份聲稱新發現的、有A公司前員工C某某簽字的《現場簽證單》;一份從檔案館調取的、帶有監理單位模糊印章的《施工日志》節選;以及一份由原監理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B公司主張,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涉案增量工程確實存在且已獲認可,要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全部工程款請求。
A公司陷入困境:這些證據是真的嗎?事隔多年,當時的經辦人員早已離職,現場情況難以核實。這些“新證據”在法律上能被認可嗎?原審勝訴的判決,難道就要因為這幾張紙而前功盡棄?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高級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B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的審查并未直接進入實體判斷,而是嚴格圍繞再審法定事由,對新證據的資格進行了層層過濾,其核心邏輯如下:
“新證據”的形式與實質要件雙重審查缺失: 法院首先指出,B公司提交的所謂“新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關于再審“新的證據”的規定。其一,從形式上看,這些簽證單、日志形成于原審法庭辯論終結之前,B公司未能證明其在原審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提交。其二,從實質上看,關鍵證據《現場簽證單》上簽字人員C某某的身份無法確認。A公司抗辯稱C某某并非其授權代表,而監理方也出具說明稱當時因施工問題較多,后續拒絕在簽證單上簽字。該簽證單屬于“孤證”,且真實性存疑,無法與B公司原審提交的其他證據形成有效印證。
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審要件事實認定: 法院強調,再審新證據必須直接指向并足以推翻原審裁判的“要件事實”。本案的要件事實是“合同外增量工程是否獲得發包方A公司的同意”。原審判決基于雙方合同約定及舉證情況,認定B公司未能充分證明該事實。B公司再審提交的證據,未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不足以使該核心事實陷入“真偽不明”或直接被推翻的狀態。尤其是《情況說明》系單方陳述,證明力薄弱。
程序安定與訴訟誠信原則的考量: 法院在裁定中隱含了對訴訟誠信的審查。B公司在原審中已就相關工程量進行主張,但其未能提供有效簽認的簽證單。現于判決生效后,再以“新發現”為由提交存在重大瑕疵的證據,有違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若允許此類證據輕易啟動再審,將嚴重損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穩定性。
綜上,法院認為B公司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故予以駁回。
3. 法律分析
面對對方在再審中發起的“證據突襲”,作為被告的A公司,其抗辯策略的成功至關重要。上海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核心在于精準瓦解對方“新證據”的合法性基礎,而非陷入對多年前工程細節的無休止爭論。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的裁決結果揭示了民事再審程序中,法院審查“新證據”的嚴密邏輯與被告方的有效抗辯空間。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超過十五年的法律實務經驗,尤其擅長商事爭議的再審與抗訴程序。俞律師指出,從被告視角看,應對再審新證據攻擊,應構建以下三層防御體系:
第一,釜底抽薪:挑戰“新證據”的法定資格,嚴守程序入口。
對方提交證據的目的在于啟動再審,因此您的第一道防線就是論證這些證據根本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再審新證據”。依據上海高院法官總結的“實質—形式—主觀”三步遞進審查法,您可以進行有力抗辯。
審實質(關聯性與證明力): 您應明確指出,對方證據所欲證明的事實(如“C某某代表A公司”),并非原審已充分辯論并認定的“要件事實”。原審要件事實是“是否有合法授權的代表簽認”。對方新證據恰恰需要先證明“C某某有授權”這一前置事實,而這本身就需要其他證據(如《業主代表授權書》)來證明,且在原審中對方未能提供。因此,這些證據關聯性存疑,且作為“孤證”證明力極弱,遠未達到“足以推翻”原判的“高度蓋然性”標準。
審形式(時間基準): 強調所有簽證單、日志均形成于原審庭審之前。質疑對方為何在原審中未盡到“合理勤勉”的舉證義務。如果證據一直由對方自行保管,其“新發現”的理由(如整理檔案發現)主觀色彩濃厚,難以構成“客觀原因”。這屬于可歸責于其自身的重大過失,應適用證據失權規則。
審主觀(不可歸責性): 如果簽字人身份、監理記錄等證據的核實,需要第三方(如監理單位、檔案館)配合,而對方在原審中并未依法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則其逾期提交的理由不具正當性。您可以主張,對方在原審中放棄了程序賦予的取證權利,不能在敗訴后通過再審程序予以補救。
第二,以攻為守:質疑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削弱其證明力。
即便法院對證據資格進行審查,您也需要在實體層面做好駁斥準備。
簽名與印章的真實性抗辯: 對于關鍵簽證單上的簽字,立即核實簽字人當時的職務、授權范圍。如本案中,A公司成功主張C某某非授權代表,監理方也否認了其簽章的有效性。您可以考慮申請對簽章進行形成時間鑒定或墨跡鑒定,質疑證據是否事后補簽甚至偽造。
證據鏈斷裂抗辯: 一份有效的現場簽證單,絕非孤立存在。它應與《施工日志》、《監理例會紀要》、隱蔽工程影像資料、后續的付款申請等過程文件相互印證。您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該簽證單所涉工程項對應的全套過程資料,若其無法提供,或提供的資料存在矛盾,則該簽證單的的真實性與關聯性將不攻自破。
“證明對象越界”抗辯: 這是高階抗辯策略。如果對方新證據試圖證明一個原審中從未主張過的全新事實或獨立請求(例如,在原審主張工程款之外,又主張一筆全新的賠償),您可以援引既判力理論,指出這已超出了再審程序的審理范圍,對方應另行起訴,而非濫用再審程序。
第三,戰略威懾:揭示濫用再審程序的后果,維護程序安定。
在抗辯中,您應適時強調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重要性。指出對方在原審中舉證不力,敗訴后又試圖以瑕疵證據沖擊司法終局性,這種行為若被縱容,將導致所有商事交易陷入不確定狀態,違背訴訟誠信原則。您的抗辯不僅是為本案,也是在維護整體的司法秩序和商業環境。
風險提示與上海律師建議:
對于被告方面言,再審程序是防御戰,但最好的防御是主動構建無懈可擊的證據體系。在本案原審階段,A公司之所以能勝訴,正是因為其合同管理嚴謹,對簽證簽認權限規定明確,并在訴訟中堅持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迫使對方承擔了舉證不能的后果。
一旦進入再審,時間緊迫。您應立即:
全面復盤原審卷宗: 與專業律師一起,仔細審查原審全部庭審筆錄,確認對方現提交的證據是否當時已被提及但因瑕疵未被采納,這關乎“新證據”是否真的“新”。
固定對我方有利的證據: 迅速與當時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取得聯系,固定關于簽字權限、施工管理情況的證人證言或書面說明。
精準法律論證: 將抗辯焦點集中于法律層面,即對方證據不符合再審新證據的“三要件”,避免被拖入復雜的技術細節爭論。
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再審之訴如同一場法律戰役的“加時賽”,勝負往往取決于對程序規則的深刻理解與對證據法則的精準運用。作為被告,您需要一位熟悉上海司法實踐、精通再審審查標準的律師,幫助您筑牢防線,捍衛來之不易的勝訴成果。
如需針對您面臨的再審案件獲得具體、可操作的抗辯策略建議,可聯系俞強律師團隊進行深入研判。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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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超過十五年的法律實務經驗。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與商事爭議解決、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以及知識產權、公司治理等復雜法律事務,尤其擅長上述領域重大疑難案件的上訴、再審和抗訴程序。俞律師善于融合商業思維與法律技術,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解決方案。
代表性案例:
1.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 江某榮訴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王某云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等案(上海金融法院)
? 趙某訴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吳某訴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案(北京金融法院)
? 李某訴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陳某宏訴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謝某雄訴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馮某華與青島中資中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 基金、理財合同糾紛
? 李某與某安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竇某員、金某燕、王某人等多人訴上海某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 徐某珍訴深圳市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楊某禕與某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3. 金融借款、擔保、保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王某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 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茅某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列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 沁源縣某特材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案(上海金融法院)
? 建元資本(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系列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 嘉興滬信某期投資合伙企業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 顏某與臺州某成置業有限公司等應收賬款質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4. 股權、公司控制權及公司治理糾紛
? 上海某毅鑫創業投資合伙企業訴賽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 林某丹與梁某遠股權轉讓糾紛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 中城某康(天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訴朱殊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蔡某與梁某龍等股權轉讓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王某軍、廣州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清算責任糾紛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 上海某通物流有限公司與上海某王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和公司人格混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葉某苑與上海某文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確認合伙份額糾紛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5. 知識產權糾紛
? 安徽某家商貿有限公司訴福建某澤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訴上海伯某倫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 上海某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與鄂爾多斯某煤炭集團專利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 江蘇勁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訴上海某遨金屬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 上海某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騰訊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6. 各類商事合同糾紛
? 買賣合同糾紛:泰州市某達新型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與恩某薩公司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某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訴王某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等。
? 承攬、服務合同糾紛:某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賽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列服務合同糾紛、上海某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某智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告同糾紛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 租賃合同糾紛:上海某源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某憶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等。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江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等。
7. 再審與抗訴案件(體現處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能力)
? 江蘇某惟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發展集團、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王某與南京某投資集團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上海某軒企業策劃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周某斌、南京某賓館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城某康(天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南京某匯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8. 執行與特殊程序案件
? 黃某囡等與魯某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 嘉興滬信某期投資合伙企業與阮某標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某華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 季某野與上海某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執行異議糾紛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 施某榮與顏某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9.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
? 楊某、王某的職務侵占罪辯護、周某的詐騙罪辯護,均獲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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