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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禁塑重點環節專項打擊攻堅戰打響,海口市高度重視、全力以赴,2月26日深夜至27日凌晨,海口市禁塑專項打擊攻堅行動組聯合市交通港航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省公安廳港航公安局等多部門,在新海港開展禁塑突擊檢查,一舉查獲2臺違規運輸違禁塑料制品車輛,竭力嚴守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島外輸入首道關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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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行動中,各部門緊密配合,充分發揮瓊州海峽禁塑聯合監管執法長效機制優勢,通過港口碼頭臨檢,抽查16輛入島貨車,成功鎖定2臺違規運輸車輛,共查獲約2000箱違禁塑料制品,當場移交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依規查處,目前違禁塑料制品數量正在進一步清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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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港口禁塑聯合執法行動,充分彰顯了海口市對深入打好禁塑重點環節專項打擊攻堅戰的堅定決心,對禁塑重點環節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后續海口市將持續強化多部門聯動,聚焦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全鏈條,深化“線上線下一起打”,堅決阻斷違禁塑料制品流通渠道,為打造低碳綠色生態之城,建設海南自貿港核心引領區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普法小貼士
《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節選
第二條 在本經濟特區內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類,包括購物袋、日用塑料袋、紙塑復合袋等商品包裝袋和用于盛裝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飲具類,包括盒(含蓋)、碗(含蓋)、碟、盤、飲料杯(含蓋)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體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種類實行名錄管理。禁止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論證評估后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運輸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部門,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運輸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來源 | 海南生態環境
提供環境新聞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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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新聞線索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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