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業主大會?法治仁懷呼喚治理“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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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公文,該有多重?
對于貴州省仁懷市魯班街道辦事處而言,它或許只是日常工作中一份普通的回復。但對于金科·禮悅東方小區2995戶業主來說,這份落款2026年1月29日、寫著“暫時不予批準”的公文,卻像一塊巨石,壓在期盼自治的心頭。
當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申請,被冠以“不予批準”四個字時,一個根本性的法理問題浮出水面:業主自治,究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還是需要行政機關點頭的審批事項?
一、“不予批準”的荒唐:誰給了街道辦“審批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寫得明白: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亦清晰界定,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是“推動、指導和協助”。
“指導”與“協助”——這是法治賦予基層政府的準確定位:是引路,而非設卡;是服務,而非審批;是護航,而非截留。
然而,“不予批準”四個字,卻悄然將“指導者”置換為“審批者”,將“服務者”置換為“裁決者”。這不是用語不當,而是法律常識的匱乏;不是無心之失,而是一種“家長式”的傲慢——將法律賦予公民的自治權利,當成了辦案頭可以隨意處置的私權。
更荒唐的是駁回的理由:“待2年后常住率提升再另行申請”。《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只要符合“已交付專有部分面積占比達到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或“首套房屋交付滿兩年且交付套數達25%以上”之一,即具備成立條件。而小區入住率已達68.24%,空置面積僅12.34萬平方米——法定條件早已滿足。
。法律尚且保護空置房業主的投票權,魯班街道辦憑什么另設“常住率”門檻?在法律規定的硬杠杠面前,你們有何依據另設“常住率”門檻? 法律尚且保護空置房業主的投票權,你們憑什么將951戶空置房業主的資格視為無物?推遲兩年,是法律依據,還是懶政借口?
根據小區業主反映,這已是第二次申請。2025年7月業主再次聯名申請,按條例規定街道辦應在60日內指導成立籌備組,卻拖至9月15日仍無動靜,逼得業主自行召開啟動會,社區才“聞訊加入”。這種拖延戰術,早已將法律的嚴肅性踐踏在腳下。
業主們還反映:那場失敗的選舉——2995戶的大型小區,只設6個票箱,投票時間僅限白天,志愿者申請延長至晚上被拒,下午5點準時收走票箱。這不是組織選舉,這是走過場!而“沒有交物業費的業主不讓參選”“說街道辦壞話的不行”的爆料,更是將權力的任性暴露無遺。
二、從“審批”到“指導”:法治語境下的角色歸位
我們無意苛責基層工作的艱辛。街道辦在回復中坦言,2025年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組織兩次選舉,這份坦誠值得肯定。問題在于,當選舉受挫時,是反思流程、優化組織,還是以一紙“不予批準”將問題懸置兩年?
前者是擔當,后者是回避;前者是“服務思維”,后者是“審批思維”;前者相信“辦法總比困難多”,后者習慣“拖一拖再說”。
這背后,是一種根深蒂固的“管控慣性”——習慣于“管住”而非“服務”,習慣于“審批”而非“指導”,習慣于把業主當作管理對象,而非自治主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本是務實之舉,但絕不能讓它成為阻撓成立業委會的“擋箭牌”。物管委只是過渡,業委會才是業主自治的最終歸宿。過渡可以,但不能無限期過渡;指導應當,但不能以“不予批準”替代指導。
三、常文松書記的調研:一次“提前一步”的治理自覺
就在這份回復簽發后一個多月——2026年3月2日,履新不久的仁懷市委書記常文松,專程深入鹽津街道譽府世家小區調研。他與社區干部、物業負責同志深入交流,實地察看公共服務設施,詳細了解物業服務、矛盾糾紛化解、長效機制建設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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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物業服務事關千家萬戶,要踐行人民城市理念,以黨建引領為核心,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為目標……密切聯系群眾、提升基層治理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力量”。
這段話,既是工作要求,也是治理方向——它指向“聯動”而非“單方”,指向“閉環解決”而非“一紙擱置”,指向“密切聯系群眾”而非“疏遠群眾”。
3月2日的調研,恰在3月5日全國兩會首次將“物業服務質量提升”寫入政府工作報告之前。這種“提前一步”的自覺,正是一位新任主政者務實作風的生動注腳,從群眾最關心的事入手,讓中央精神在最基層找到落點。
我們期待,魯班街道辦能以此次申請為契機,重新審視“指導”的真正含義——不是替業主做決定,而是幫業主實現決定;不是把問題擱置兩年,而是把問題閉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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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全國兩會首次將“物業服務質量提升”寫入政府工作報告,當“有序推動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設”成為國家頂層設計的組成部分,我們清晰地看到:在存量時代,業主權益已不再是“售后問題”,而是關乎千家萬戶“住有宜居”的核心命題,是最樸素也最根本的民生期待。
再美好的頂層設計,也要靠“最后一公里”來落地。如果“指導”異化為“審批”,“協助”退化為“擱置”,那么再好的政策,也難以照進尋常百姓的門禁樓道。
讓法治的陽光,照進每一個小區的角落;讓群眾的期盼,不再被“兩年后”輕輕推遠。當法律的賦權不再因執行的梗阻而落空,當業主的話語權不再因一紙公文而被推遲——那才是“以人民為中心”最生動的注腳,也是“好房子”之外,老百姓真正期待的“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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