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2014年,張女士(化名)入職某咨詢公司擔任文員,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作地點為賀州市,多年來張女士一直在此工作生活。2024年9月,張女士向公司告知自己懷孕的消息。隨后,公司以其“業績考核不合格、不具備原崗位上崗資格”為由,并聲稱“為保障生育安全”,在未與張女士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將張女士調至距離原工作地點數百公里外的另一城市工作,并承諾提供住宿、伙食補貼及報銷一趟往返車票。
然而,遠距離跨市調動意味著張女士將遠離家人,孕期休養、生育安排、家庭照顧等均將受到嚴重影響。張女士多次向公司提出調崗異議,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公司均未予回應。無奈之下,張女士選擇繼續在原工作地打卡上班。不料,公司卻以“惡意缺崗、曠工”為由辭退張女士。張女士不服,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欠付工資。因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公司在張女士懷孕期間以考核不達標等為由,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強行變更張女士的工作崗位和地點,且未充分考慮孕期女職工跨市遠距離調動可能帶來的身體不便、家庭照顧缺失等特殊情況,該調崗行為明顯缺乏合理性與必要性。張女士在調崗異議未獲回應后,堅持在原工作地正常提供勞動,其行為不構成無故曠工。公司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故法院依法判決公司向張女士支付賠償金及欠付工資合計8.46萬元。
來源 縱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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