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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A公司主營餐廚垃圾收運服務。2018年7月,彭某入職該公司,擔任收運工人。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公司可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024年1月底,公司召開全員會議,以抽簽方式確定春節值班人員。彭某抽中值班。
同年2月1日,公司在工作群發布春節放假通知。通知明確,放假時間為2月8日至17日,彭某需在此期間值班,并載明值班人員可享受相應加班工資及補貼。系統記錄顯示,彭某已閱讀該通知。
2月5日,彭某在請假未獲批準的情況下未到崗,直至2月14日方返回公司。當天,彭某被告知已被解雇。后彭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裁決未支持其請求。彭某不服,將A公司訴至法院。
A公司辯稱,彭某私自離崗,影響公司正常運營。公司先后于2月5日、2月6日向彭某發送返崗通知書,但彭某既未及時返崗,也未提供審批通過的假勤手續,其行為已構成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據此,公司分別于2月14日、3月2日向彭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解雇行為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公司無需向彭某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
本案為勞動爭議糾紛,爭議焦點在于A公司解除與彭某的勞動合同,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首先,A公司作為餐廚垃圾收運企業,其業務性質具有公共服務屬性。節假日期間,公司需維持正常運營,保障餐廚垃圾及時收運處置,安排部分員工值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A公司通過召開全員會議并以抽簽方式確定值班人員,該方式具有隨機性和公平性。彭某作為參會人員,未對抽簽方式及結果提出任何異議,應視為其認可該值班安排。
再次,公司于2月1日通過工作群發布通知,明確彭某的值班時間、加班工資及補貼標準,履行了告知義務。工作群記錄顯示彭某已閱讀通知,但其未對值班安排提出有效異議,也未補充提交合理的請假申請。
最后,彭某自2024年2月5日起未實際到崗履行值班職責,亦未提交經審批通過的請假手續,A公司多次通過工作群發送返崗通知書要求其返崗或補充請假手續,彭某仍未予以回應或履行勞動義務。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A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合同約定及管理權行使的正當性。
彭某主張公司系“強制加班”,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就值班安排提出過合理異議,也未證明其履行了合法的請假審批程序,更無法推翻自身曠工的客觀事實,其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不構成違法解除。彭某主張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法院審理此類勞動爭議案件時,以平衡企業管理自主權與勞動者權益保障為原則,注重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在具體裁量中,會綜合考慮行業特殊性、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企業處理程序的規范性等多重因素。
鵬法君提醒,本案對勞動關系雙方均具有警示意義。勞動者應知曉自身權利義務。在涉及公共服務或民生保障的行業,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合理調整工作時間或安排值班的,勞動者原則上應予以配合。如有異議,應通過正當渠道提出,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反之,擅自離崗可能構成無故曠工,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被合法解雇且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的不利后果。
用人單位在行使管理權時,應當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序制定,內容合法且已向勞動者公示告知。安排加班應當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并依法支付加班報酬或安排補休。在處理違紀員工時,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正當。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稿:寶安區法院 作者:袁璠、陳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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