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王榮 2026-03-08 15: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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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漫畫(來源:信號新聞)
信網·信號新聞3月8日訊 一名工人在工地上干活時受傷致殘,施工方福建省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福建順安”)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于是向承保的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下稱“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受傷工人與投保公司無勞動關系、其雇主為非法分包方”為由,拒絕了理賠申請。溝通無果后,雙方對簿公堂。廣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工人在案涉工地實際務工受傷,應屬于保險保障范圍,最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6萬元保險金。3月3日,信號新聞(0532-80889431)從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處獲悉,該司已按法院要求履行了判決。
工人作業時受傷鑒定為十級傷殘
據了解,福建順安主要從事建筑勞務相關業務。2021年1月,該公司為其承接的某項目向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下稱“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這份保險按工程面積計費,共計15.5萬余平方米,福建順安繳納了25.64萬余元的保費。
據悉,這份保險的保障時間自2021年1月22日0時起至2023年12月17日24時止。其中,主險中每人意外傷害保額60萬元,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每人8萬元,附加住院補貼每人1.8萬元。保單特別約定,傷殘等級按照國家《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確定,十級傷殘對應賠付保額的10%,即6萬元。
2021年4月6日,工人龍某在涉案項目施工現場作業時,不慎被電鋸割傷左手手指,隨后被送往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某醫院接受治療。2021年12月,博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龍某所受傷害為工傷;2022年3月,惠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龍某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十級。
保險公司拒賠:傷者不是員工 違法分包成免責理由
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完成后,龍某委托福建順安向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申請理賠,希望獲得相應的傷殘保險金。2022年8月8日,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給出的理由有兩點:一是福建順安將涉案項目的木工工作分包給無資質的個人陳某,屬于違法分包,符合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二是龍某是陳某雇傭的工人,并非福建順安員工,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不成立。
多次溝通無果后,福建順安于2024年向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和其總公司國任保險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支付傷殘保險金6萬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庭審中,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主張,保險條款明確約定,被保險人需是“與投保人福建順安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而龍某是陳某雇傭的工人,工資由陳某發放,龍某自己在通話錄音中也承認“老板是陳某”,且其與福建順安的勞動合同是事故發生后補簽的,雙方不存在真實勞動關系,因此龍某不屬于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對此,福建順安辯稱,龍某是涉案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員,勞動成果歸于該項目。該公司采取分層管理模式,由陳某負責工人的日常管理,但這并不改變龍某與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用工關系的事實。而且,事故發生后他們以項目總承包公司的名義申請工傷認定,只是為了配合辦理工傷保險理賠手續,不能以此否認龍某與福建順安的真實關系。
為佐證這一觀點,福建順安提交了與項目總承包公司的勞務分包合同、龍某的勞動合同、龍某出具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書等證據,證明龍某系其項目施工人員,且已將保險索賠權利轉讓給公司。
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又稱,已在福建順安投保時向其提供了完整的保險條款,投保單最后一欄的重要提示明確告知了“請仔細閱讀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且免責條款字體加黑加粗。福建順安加蓋了騎縫章確認,應視為其知曉并認可免責條款。而“違法分包”屬于免責情形,保險公司無需理賠。
法院:保險是按工程面積投保的 勞動關系也不限于勞動合同關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保險是“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非雇主責任保險,保險費是按工程建筑面積收取,而非按施工人數收取,其目的是保障工程項目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覆蓋整個施工過程中的風險。
雖然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需“建立勞動關系”,但該條款未對“勞動關系”作出專門解釋。根據格式條款“不利于提供方解釋”的原則,該約定的勞動關系不應限縮理解為勞動合同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而應理解為廣義的勞動施工事實關系。龍某是涉案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勞動成果歸于該項目,理應屬于被保險人范圍。
同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認定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未履行法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僅提交了加蓋福建順安公章的投保單,但投保單未記載具體免責事由,投保人聲明部分是預先擬定的格式內容,無福建順安工作人員手抄確認,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向福建順安提供了完整保險條款并就免責事由進行了明確說明。因此,涉案保險條款中“違法分包免責”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關于原告主體資格,法院認為,龍某已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福建順安,且福建順安實際承擔了龍某的賠償責任,因此福建順安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是適格主體。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建順安賠付保險金6萬元,駁回福建順安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5年12月16日,廣州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保險公司負擔。
據悉,2025年12月17日,因福建順安涉及其他執行案件未按期履行,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向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發出《協助扣留、提取通知書》,依法要求將上述案件保險金6萬元及訴訟費1300元,共計6.13萬元,扣留并提取至漳浦縣人民法院指定銀行賬戶。3月3日,信號新聞從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處獲悉,該司已按法院要求,將上述款項于2026年1月22日足額支付至漳浦縣人民法院指定銀行賬戶。(郭慧敏 徐基峰)
[來源:信網 編輯: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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