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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梅州訊近日,平遠縣法院審結一起盜竊運營商通信機房地線、地排案,以盜竊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記者從平遠縣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謝某曾因多次犯罪被判處刑罰,2024年7月28日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又滋生實施盜竊他人財物的念頭。2025年8月22日下午至9月15日期間,謝某先后到差干村、湖洋村、湍溪村等地的中國聯通、中國鐵塔、中國移動等公司蓋建的6處電子設備機房,使用鐵錘、鑿子、角磨機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撬鎖打開機房大門的方式進入機房實施5次盜竊行為,盜得機房內地線銅排、地線等一批,得手后銷贓給差干村“某廢品回收站”,共得贓款2202元。
平遠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且謝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故根據其犯罪情節,平遠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近年來,我國通信事業迅速發展,寬帶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已成為社會的重要公共基礎設施,是關系千家萬戶的民生工程,也是社會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信息化“支柱”。破壞通信網絡和危及電信設施安全、妨礙線路暢通的行為,帶來的影響和損失不可輕視,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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