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青海省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向全省各用人單位發出青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嚴守安全生產各項制度,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助力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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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函提醒,用人單位不得以婚姻狀況、生育情況、性別、民族等為由設置就業限制;嚴禁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平臺企業應當保障勞動者在多平臺就業的合法權益,不得設置不合理限制。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同時,提醒用人單位自覺履行勞動報酬支付的義務,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月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科學制定勞動報酬標準,建立合理的工資增長機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量和勞動強度,確需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每周不超過44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在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合理報酬。
提示函提出,用人單位及時足額參加社會保險,保障職工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情形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即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足額繳納社保;對不完全符合勞動關系情形的,為其投保人身意外、職業傷害等商業保險,并引導其參加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平臺企業可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提升就業人員保障水平。積極建立集體協商制度,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勞動糾紛,調整職工崗位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與職工協商。
此外,倡導新就業形態領域企業開展行業性集體協商,科學合理確定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支付辦法、勞動量與勞動強度、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與衛生、訂單分配、獎懲制度、補充保險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事項,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表達權和建議權。用人單位要組織復工前安全生產大檢查,全面排查隱患。設備停止運行較長時間,要做好設備設施檢查,防止帶病或帶隱患運行;全面檢查電氣線路、危化品、消防設施、倉儲等方面的隱患。(工人日報客戶端記者 邢生祥)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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