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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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是誠實信用,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交真實證據。但實踐中,部分當事人為謀取不當利益,故意作虛假陳述(如否認欠款事實、隱瞞關鍵信息、虛構交易背景等),試圖誤導法院裁判。
很多人誤以為“說假話頂多不被采信”,卻不知這種行為已觸犯法律底線,需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那么,當事人故意虛假陳述妨礙審理,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本質是違反訴訟誠信原則、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法律設置了“階梯式追責體系”,從民事賠償到刑事處罰,力度逐步加重
一、民事責任:自食訴訟苦果,賠償對方損失
故意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核心是“否定自身訴求效力+彌補對方損失”,直接影響訴訟結果:
1. 舉證不能與主張不被采信:當事人故意虛假陳述的,法院可依法認定其提交的相關證據無效,對其基于虛假陳述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例如:買賣合同糾紛中,賣方虛假陳述“已按約交貨”卻無有效證據,法院將駁回其索要貨款的訴求;
2. 承擔對方合理維權損失:因虛假陳述導致對方額外支出的律師費、鑒定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維權成本,法院可判令虛假陳述方全額賠償。例如:被告否認欠條真實性導致原告申請筆跡鑒定,最終鑒定確認欠條真實,被告需承擔鑒定費及原告因此產生的誤工損失;
3. 喪失相關實體權利:在部分案件中,虛假陳述可能被視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其抗辯權、抵銷權等實體權利喪失。例如:債務人虛假陳述“已還款”,被法院查明后,可能喪失時效抗辯權。
二、行政責任:司法懲戒直接追責,罰款拘留立竿見影
行政責任是法院對虛假陳述行為最直接的懲戒,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頻率最高:
1. 罰款處罰:
- 處罰標準:對個人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典型情形:最高院在《黃小龍民間借貸糾紛司法制裁復議中》即對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法院決定對其罰款10萬元予以維持。
2. 拘留處罰:
- 處罰標準: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由公安機關看管,認錯悔改的可提前解除;
- 適用情形:虛假陳述情節嚴重(如偽造關鍵證據配合虛假陳述、多次虛假陳述拒不改正),或阻礙法院查明事實的,法院可合并適用罰款與拘留。
三、刑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面臨刑事追責
當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法》規定時,還可能構成構成虛假訴訟罪和偽證罪,承擔最嚴厲的法律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若發現對方存在故意虛假陳述行為,可及時向法院提交證據舉報,要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遇到相關爭議,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明確法律風險與應對策略,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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