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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并成功調解了一起因不規范使用遠光燈引發的非接觸性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各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并履行完畢,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據了解,事發時,駕駛員茅某在夜間駕駛小型轎車與對向騎行者蔡某會車過程中,未按規定關閉遠光燈。其車輛遠光燈產生的強烈眩光,嚴重干擾了蔡某的視線,致使其未能及時觀察清路況,所騎自行車撞上同向步行的萬某及其懷中抱著的5歲兒童鄭某,事故造成鄭某受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自行車騎行人蔡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駕駛員茅某在夜間會車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存在過錯,負事故次要責任;鄭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鄭某入院治療,后經鑒定機構評定,其最高傷殘等級構成精神十級傷殘。因相關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鄭某的法定代理人將其訴至法院。
審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在夜間行車,人眼為適應黑暗環境,瞳孔會放大以接收更多光線。此時若突然遭遇對向車輛遠光燈直射,極易產生瞬間性的“盲視”或光暈效應,嚴重影響駕駛人或騎車人對路況的判斷和反應時間,是誘發交通事故的重要安全隱患。
本案中,茅某雖未與事故方發生直接碰撞,但其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行為,客觀上對蔡某的騎行視線造成了嚴重干擾,是導致蔡某操作失當、繼而撞傷行人的原因之一。因此,茅某應當對其過錯行為所引發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考慮到受傷者鄭某為幼齡兒童,為使其能盡快恢復正常生活并獲得家人專心照料,各方當事人均表現出積極的協商意愿。最終,在法院的組織調解下,各方就具體的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并已實際履行完畢,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法官提醒:
夜間行車,務必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范使用車輛燈光。若遇對向車輛開啟遠光燈影響視線,可通過交替變換遠近光燈的方式善意提醒對方切換。如對方未予理會,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減速慢行,必要時可開啟右轉向燈靠邊暫停,待眩光影響消除后再繼續通行,切實保障自己與他人的出行安全。
來源:都市現場綜合上海法治報、廣州日報
一審:劉雙昀
二審:曾雨田
三審: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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