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職工“人走股留”的章程條款是否有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職工持股計劃的目的是激發職工積極工作的熱情,職工之所以能夠取得公司股權與系公司職工密切相關。也因此,職工持股計劃中往往會通過章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方式,要求職工離職時必須將股權出售給公司,而不得繼續持股或者向外轉讓股權,以此確保公司的人合性。但這種“人走股留”的規定會否因侵害職工股東自由轉股的權利而無效?本文在此通過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一則經典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公司實施職工持股計劃并在章程中規定如職工離職,則應當由公司回購該職工股權的條款的,屬于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而非禁止性規定,系公司自治的體現,可認定為有效。
案情簡介
一、1990年4月5日,大華公司成立。2004年5月,大華公司員工宋某軍出資2萬元成為大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二、經查明,大華公司章程明確規定:“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該公司章程經大華公司全體股東簽名通過。
三、2006年6月3日,宋某軍向大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經大華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領取了退出股金款2萬元整。
四、2007年1月8日,大華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宋某軍的退股事項。同時,該決議載明:“其股金暫由公司收購保管,不得參與紅利分配。”
五、后宋某軍又以大華公司章程中關于“人走股留”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仍具有大華公司的股東資格。
六、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駁回原告宋某軍要求確認其具有被告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之訴訟請求。
七、一審宣判后,宋文軍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八、終審宣判后,宋文軍仍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陜民二申字第00215號民事裁定,駁回宋文軍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大華公司回購宋某軍股權是否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對此,人民法院認為:
大華公司章程將是否與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作為取得股東身份的依據繼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規定,符合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亦系公司自治原則的體現,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在類似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筆者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關司法判例總結實務中的要點如下:
1.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就已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即,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規定。
2.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2018年《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其章程中可以限制股權轉讓,因此過去實務中部分觀點認為股份有限公司資合性更強,導致章程中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頗受質疑。但是2023年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新增規定:“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有限制的,其轉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系明確肯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八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有限制的,其轉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已被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院判決
以下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公司章程中關于“人走股留”的規定是否因違反了《公司法》禁止性規定而無效的詳細論述:
首先,大華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公司改制一年后,經董事會批準后可以公司內部贈與、轉讓和繼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批準后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的規定,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并對公司及全體股東產生約束力的規則性文件,宋某軍在公司章程上簽名的行為,應視為其對前述規定的認可和同意,該章程對大華公司及宋某軍均產生約束力。其次,基于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由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作出某些限制性規定,系公司自治的體現。在本案中,大華公司進行企業改制時,宋某軍之所以成為大華公司的股東,其原因在于宋某軍與大華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宋某軍與大華公司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宋某軍則沒有成為大華公司股東的可能性。同理,大華公司章程將是否與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作為取得股東身份的依據繼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規定,符合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亦系公司自治原則的體現,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第三,大華公司章程第十四條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屬于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而非禁止性規定,宋某軍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沒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華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某軍股權轉讓權利的情形。綜上,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大華公司章程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的結論正確,宋某軍的這一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來源
宋某軍訴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陜民二申字第00215號;入庫編號2018-18-2-262-001】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筆者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章程中“人走股留”的規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
案例:許某與新疆輕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新民申731號】
基于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特點,輕工設計研究院公司章程將是否與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作為享有股東身份的依據繼而作出回購的規定,符合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得到了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系公司自治原則的體現,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據此,許某離職后自然失去股東資格。許某喪失相應的股東身份后,雖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這并不影響其已喪失股東身份的事實,只是產生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許某認為其仍具有股東資格的意見有悖輕工設計院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原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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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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