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康強,武漢大學櫻花大爺。
申請再審人(原審原告):康強,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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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江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干將東路178號法定代表人:韋曙和,董事長
申請再審人康強因與被申請人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江蘇)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武昌區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的(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民事判決,現依法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武昌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民事判決;
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改判支持申請人的原審訴訟請求(即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賠禮道歉);
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原審及再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據以定案的關鍵證據未經質證且涉嫌偽造,審理程序存在嚴重違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多項再審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對本案核心事實的認定,完全背離了“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系國家絕密單位”這一基本前提,其結論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不能成立。
本案的核心事實是:申請人于2025年3月7日進入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究竟是“強行闖入”,還是“經保安同意后正常進入”?
在討論這一事實之前,必須首先明確一個無可爭議的前提: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是國家核心機密單位、絕密單位,是國家重點中的重點保安單位。 這是本案一切事實認定的邏輯起點和法律底線。
(一)申請人的原話:一個公民基于常識的樸素認知。
開庭時,申請人當庭說過這樣一段話,今天在再審申請書中,我依然要原原本本地重復一遍:
“如果有人強行闖入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這個國家核心中的核心的絕密機密,國家的重點的重點的保安單位。如果有人強行闖入,那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的黨委書記必須槍斃。這個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的保安必須槍斃。”
這段話,不是情緒的發泄,而是基于最基本常識的邏輯推演。任何一個有正常認知的人都會同意:國家絕密單位的安全,是紅線,是底線,不容任何人踐踏。 如果連“強行闖入”都可以發生而不必追究任何人的責任,那么國家還有什么安全可言?我們的保密法規還有什么尊嚴可言?
(二)申請人的進入行為,具有完整的合法性鏈條。
邀請主體的合法性:邀請申請人返校的,是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辦公室張主任。張主任作為學院辦公室主任,其職務行為代表的是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其作出的邀請決定,具有無可置疑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邀請渠道的合法性:張主任是通過武漢大學官方電子辦公平臺“智慧珞珈”(珞珈直通車) 向申請人發出邀請的。該平臺是武漢大學進行校內公務、校友聯絡的唯一官方電子渠道,其生成的電子邀請函,是武漢大學承認的合法有效憑證。
接待安排的合法性:張主任在邀請函中明確指定付杰老師負責具體接待。付杰老師作為計算機學院的工作人員,其受命接待校友,同樣是職務行為,具有合法性。
進入方式的合法性:當日,申請人是經門衛保安使用遙控器開門放行后進入大樓大廳的。申請人的進入,經過了現場安保人員的當場同意。
以上四個環節,環環相扣,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無懈可擊的合法性鏈條。申請人的行為,從頭到尾都是合法的。
(三)如果“強行闖入”為真,必然推出荒謬的結論。
被申請人聲稱申請人“強行闖入”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我們姑且假設這一說法為真,那么,必然推出以下一系列法律后果:
當值保安的刑事責任:現場保安未能阻止“強行闖入”,屬于嚴重失職,致使國家絕密單位的安全受到威脅,至少應被開除公職,并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如果“闖入者”造成任何泄密風險,保安甚至可能構成“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共犯。
安保負責人的管理責任:安保負責人因管理失職,導致絕密單位出現重大安保漏洞,應被立即免職,并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學院黨委和行政領導的政治責任: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黨委、院長,作為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發生如此嚴重的“強行闖入”事件,必須向上級黨委作出深刻檢查,并面臨嚴厲的問責。如果“闖入”造成嚴重后果,相關領導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整個單位的安保體系將被質疑:一個連“強行闖入”都攔不住的絕密單位,其安保體系形同虛設,將被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甚至可能影響其承擔核心科研任務的資格。
(四)然而,現實是什么?
· 事發至今,沒有一名保安因“攔不住闖入者”而被處分或開除。· 沒有一名安保負責人被追究管理失職的責任。· 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黨委、院長,沒有任何人被問責。· 甚至,被申請人(東吳物業)還理直氣壯地作為被告,在法庭上聲稱申請人“強行闖入”,并反過來要求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這就出現了一個在法治國家絕不可能出現的矛盾:
如果“強行闖入”是真的,為什么沒有任何一個人為此承擔哪怕一絲一毫的責任?難道國家絕密單位的安全,是可以隨意突破而不必追責的嗎?難道“強行闖入”國家絕密單位,是可以被輕輕放過、甚至反過來誣陷“闖入者”的嗎?
(五)唯一的合理解釋:所謂“強行闖入”,純屬子虛烏有,是被申請人編造的謊言。
以上所有的矛盾,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能得到合理解釋:所謂“強行闖入”,根本就沒有發生過。
· 沒有人被處分,是因為保安根本沒有失職——他們正常履職,遙控開門放行了持有合法邀請函的申請人。· 沒有人被問責,是因為根本沒有任何安保事故——申請人是在合法邀請、經同意正常進入的。· 被申請人之所以敢在法庭上謊稱“強行闖入”,是因為他們篤定法院不會調取監控,不會深究“絕密單位”這一前提帶來的法律后果。
(六)更嚴重的是:被申請人不僅做了偽證,還教唆申請人做偽證。
事后,一名涉事新保安在寶通寺私下向申請人表示:“康老師你就說是你是尾隨學生進去的,這樣我就沒有責任。”
這句話足以證明:
· 保安自己心里清楚,申請人是正常放入的,不是“強行闖入”;· 保安為了規避自身責任,不僅自己做了偽證,還教唆申請人共同作偽證。
二、原審判決據以定案的關鍵證據——《行政復議決定書》——未經法定質證程序,依法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本案中屬于傳來證據,必須結合原始證據(監控視頻)進行質證。該決定書的結論(“保安將康強強制帶離屬于維護單位秩序的行為”)是建立在被申請人單方陳述(“康強強行闖入”)的基礎之上的。申請人當庭明確提出:該行政文書的結論是否正確,必須結合其背后所依據的原始監控視頻進行交叉質證,才能作為民事訴訟的定案依據。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行政復議過程,申請人不在場。 該決定的作出,僅僅是復議機關聽取了被申請人(東吳保安)的一面之詞,申請人沒有機會對保安的陳述進行質證。· 原審庭審中,該證據未經有效質證。 原審法院直接將這份紙面文件作為證據使用,而沒有組織雙方對文件背后的事實依據——監控視頻——進行質證。這完全剝奪了申請人對關鍵證據的質證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原審法院將一份未經質證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直接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是嚴重的程序違法和法律適用錯誤。
《行政復議決定書》所依據的基礎事實本身就是虛假的。該決定書采信了被申請人“康強強行闖入”的說法。但如前所述,這一說法本身就是被申請人為了掩蓋真相而編造的偽證。建立在偽證之上的行政文書,其結論必然是虛假的。原審法院采信了基于偽證作出的證據,其判決必然是錯誤的。
三、原審程序存在嚴重違法,直接導致判決錯誤。
對關鍵證據應當調取而不調取。能夠證明本案真相的唯一客觀證據,是事發時的監控視頻。申請人已查明,能夠證明案發經過的監控視頻至少有三處:· (1)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大樓內部的監控視頻(由被申請人控制);· (2)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珞珈山街派出所調取的監控視頻;· (3)武昌區司法局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調取的監控視頻。申請人已窮盡一切合法途徑(報警、復議、書面申請法院調取)仍無法獲取上述任何一份監控視頻。在原審舉證期限內,申請人已向主審法官王奎提交了書面《調查取證申請書》,明確請求法院依法調取。然而,原審主審法官王奎在收到申請人明確的書面調查取證申請后,對三處均能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監控視頻),無正當理由不予調查收集。此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法定再審情形。
事實不清,匆忙下判。在沒有調取核心證據(監控視頻)、沒有查明基本事實(究竟是“同意進入”還是“強行闖入”)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就草草作出判決。事實不清,不能下判,這是司法審判的基本底線。原審法院的行為,違背了這一基本原則。
四、原審法官要求申請人自行舉證,完全無視“國家絕密單位”這一特殊性質,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和程序違法。
在原審庭審中,主審法官王奎反復要求申請人“自行舉證”,并以“申請人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訴訟請求。這一要求,在法理上和事實上都是錯誤的。
(一)申請人的原話:一個公民基于常識的如實陳述。
開庭時,申請人當庭說過這樣一段話,今天在再審申請書中,我依然要原原本本地重復一遍:
“法官王奎要求康強舉證,說康強沒有證據,證據不足。這里說一句實實在在的話,康強不能有證據,康強有證據就是臺灣間諜,就是美國間諜。這是個絕密單位,康強怎么能有證據呢?”
這段話,不是推卸舉證責任,而是說出了本案最根本的客觀障礙: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是國家絕密單位,其內部監控視頻屬于國家秘密,依法不向社會公眾公開。 任何個人如果私自持有、復制、傳播該單位的監控視頻,本身就是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涉嫌危害國家安全。
(二)法律分析:對于國家絕密單位的證據,舉證責任依法轉移。
申請人已窮盡一切合法途徑仍無法獲取證據。· 申請人報警,派出所立案調查;·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決定;· 申請人在原審中提交書面《調查取證申請書》,明確請求法院調取監控視頻。申請人已經做了作為一個公民所能做到的一切。
監控視頻的持有者和控制者,是被申請人和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 被申請人作為物業管理方,是監控視頻的直接控制人;· 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作為國家絕密單位,是監控視頻的所有人;· 申請人與上述兩方均無隸屬關系,客觀上無法自行獲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本案中的監控視頻,正是典型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的情形。
(三)原審法官的錯誤:用普通案件的舉證規則,審理涉及國家絕密單位的特殊案件。
原審法官王奎的做法,等于是在說:
· 一方面,承認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是國家絕密單位(這是本案的基本事實);· 另一方面,卻要求一個普通公民自行去獲取國家絕密單位的內部監控視頻。
這是一個根本性的邏輯矛盾,也是法律適用上的嚴重錯誤。
(四)正確的法律邏輯應當是:
申請人已提供初步證據(合法邀請函、報警回執、復議決定書),證明自己具有合法進入的事由,且已經窮盡一切合法途徑;
被申請人提出“強行闖入”的抗辯,應當由其提供證據證明(監控視頻);
即使被申請人不提供,法院也應當依申請人的書面請求,依職權向證據持有人(被申請人或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調取;
調取后,組織雙方當庭質證,查明事實。
然而,原審法院既未要求被申請人舉證,也未依職權調取證據,反而以“申請人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訴訟請求。 這種做法,等于讓一個無法自行獲取證據的公民,承擔了其不可能承擔的舉證責任,實際上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五)試問:
如果申請人真的“有證據”,私自持有國家絕密單位的監控視頻,那么申請人現在面臨的就不是民事官司,而是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
正因為申請人沒有、也不可能有這些視頻,才需要法院依法履行調查取證的職責。
原審法院用“證據不足”四個字駁回申請,既違背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基本常識,更辜負了人民法院應當承擔的調查取證職責。
五、原審判決混淆了法律關系主體,錯誤地讓被申請人評判申請人持有的、由第三方發出的證件的效力,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根本性錯誤。
(一)申請人的原話:一個公民對法律關系的基本理解。
開庭時,申請人當庭說過這樣一段話,今天在再審申請書中,我依然要原原本本地重復一遍:
“康強持有合法證件,針對的是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康強不是東吳保安、東吳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的人。當然不可能持有東吳置業的有效證件了,康強只能持有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的有效證件。有沒有效是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直接出證明給法院,不是東吳置業說一句‘他反復核對了,沒有有效證據’就行。康強只針對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不針對東吳置業這個保安,康強只針對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
這段話,準確指出了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關系錯誤。
(二)法律分析:證件的效力,應當由發證機關確認,而非由無關第三方評判。
申請人的法律關系相對方是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而非東吳物業。· 申請人返校探望老師,是與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之間發生的校友關系;· 申請人持有的“珞珈直通車”邀請函,是由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辦公室張主任通過武漢大學官方平臺發出的;· 申請人與東吳物業之間,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東吳物業只是受武漢大學委托提供物業服務的第三方。
證件是否有效,應當由發證機關——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來證明或確認。· 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作為國家絕密單位,其官方平臺發出的邀請函,本身就是合法有效的憑證;· 如果被申請人對該邀請函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應當由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出具正式書面說明,而不是由東吳物業的保安口頭說“沒有有效證據”;· 原審法院完全可以、也應當向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發函核實,但法院沒有這樣做。
被申請人(東吳物業)無權評判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證件的效力。· 東吳物業是武漢大學的外包服務商,其保安人員的職責是執行門禁管理,而非審核武漢大學官方證件的真偽;· 保安人員既無權限、也無能力對武漢大學官方平臺發出的邀請函作出“有效”或“無效”的認定;· 被申請人在法庭上聲稱“反復核對,沒有有效證據”,這一說法本身就是越權行為,且沒有任何書面依據。
(三)原審法官的錯誤:讓被申請人代替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評判申請人證件的效力。
原審法官王奎的做法,等于是在說:
· 一個外來務工的保安人員,可以自行判斷武漢大學官方平臺發出的邀請函是否有效;· 保安人員的口頭說法,可以取代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的正式書面確認;· 保安人員說“沒有有效證據”,法院就采信,而不需要向發證機關核實。
這在法律上是荒謬的,在邏輯上是混亂的。
(四)試問:
如果康強持有的是一張武漢大學校長親筆簽名的邀請函,是不是也要由東吳物業的保安來評判“有沒有效”?
如果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黨委書記親自打電話給門衛說“讓康強進來”,是不是也要由保安來核對“這個電話是不是真的”?
答案顯而易見: 證件的效力,只能由發證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來確認。一個外包服務公司的保安,沒有這個權力,也沒有這個能力。
(五)正確的做法應當是:
申請人出示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官方平臺發出的邀請函,即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
如果被申請人對該邀請函的真實性有異議,應當由被申請人向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核實,或申請法院向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發函調查;
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出具的書面說明,才是判斷邀請函是否有效的唯一依據。
然而,原審法院既未向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核實,也未要求被申請人提供任何書面證據,僅僅依據保安人員的口頭說法,就認定申請人“無有效到訪依據”。這種做法,等于將武漢大學官方平臺的權威性,交由一個外包保安的口頭評判來否定——這是對武漢大學權威的極大不尊重,也是對法律程序的嚴重違背。
綜上所述
本案的事實本應非常簡單:申請人持有武漢大學官方邀請函,經保安同意后正常進入。保安事后為逃避責任,捏造“強行闖入”的謊言,甚至教唆申請人共同作偽證。能夠戳穿這一謊言的關鍵證據——監控視頻——就在被申請人手中,且申請人已窮盡一切手段無法獲取,只能依靠法院依職權調取。
然而,原審法院:
· 無視“國家絕密單位”這一基本前提,采信了違背常識的“強行闖入”謊言;· 將一份未經質證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 對申請人書面申請調取的關鍵證據(監控視頻),無正當理由拒不調取,程序嚴重違法;· 用普通案件的舉證規則,要求申請人自行獲取國家絕密單位的監控視頻,適用法律錯誤;· 讓一個外包公司的保安,去評判武漢大學官方證件的效力,混淆法律關系主體。
這一判決,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必須通過再審予以糾正。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還原事實真相,懇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撤銷原判,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改判。
此致武昌區人民法院
附:
本再審申請書副本 壹 份
原審判決書復印件 壹 份
申請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調查取證申請書》復印件 壹 份
“珞珈直通車”邀請函截圖或打印件 壹 份
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壹 份
關于涉事保安教唆作偽證的情況說明(另附紙)
申請人: (請親筆簽名)2026年____月____日
最后核對清單
項目 狀態目標法院是否為“武昌區人民法院” 是否包含“槍斃”原話 (一字不差)是否包含“不能有證據,有證據就是間諜”原話 (一字不差)是否包含“只針對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原話 (一字不差)是否包含“國家絕密單位”論證 是否包含三個監控視頻 是否包含行政復議未經質證 是否包含保安教唆偽證 是否包含法官應當調取證據而不調取 住址、身份證號、手機號待填寫 ?附件6情況說明待手寫 ?打印、簽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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