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法普法”
——典型案例之
古遺址不容破壞(三)
古文化遺址是受文物法律法規(guī)保護的重要文物類型之一,是人類歷史上生產(chǎn)生活的見證,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跨湖橋遺址、良渚遺址、吳越衣錦城遺址、南宋皇城遺址、明清海塘遺址……構成了杭州城市的歷史發(fā)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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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建德市村民楊某某、章某某、楊某某因其自住房位于山坡南麓,為防止雨季山體滑坡及雨水倒灌入戶,對山坡實施挖掘、噴漿作業(yè),施工區(qū)域位于古文化遺址的保護區(qū)劃內(nèi),未經(jīng)文物部門審批。
【處理結果】
建德市文物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整改。
【法律依據(jù)】
古文化遺址嚴禁盜挖盜掘,在古文化遺址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應當嚴格依法履行文物審批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4)》第八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文物損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由原發(fā)證機關降低資質(zhì)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資質(zhì)證書:(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nèi)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二)工程設計方案未經(jīng)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nèi)進行建設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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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于“杭州文廣旅游發(fā)布”,侵刪)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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