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拍后發現房子12天前從“二手房”變成了“三手房”,平白多出3萬元的增值稅等費用,競拍人是否有權拒絕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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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發生在桂女士身上的真實事件,她在淘寶阿里拍賣平臺上,花52萬余元競拍了一套武漢的房產。沒想到競拍成功后才發現,這套房子在她拍下之前12天,就已經因為買賣辦理了轉移登記,產權人換人了。而拍賣頁面上顯示的產權證,竟然是無效的舊證。就因為這12天的“信息差”,原本持有滿兩年、可以免征增值稅的“二手房”,變成了“未滿兩年”的“三手房”,桂女士需要額外承擔近3萬元的增值稅等費用。她拒絕支付尾款,拍賣公司便以“悔拍”為由扣下了5萬元保證金。
雙方對簿公堂后,一審法院認定:房屋本身可以正常過戶,桂女士未按規定實地看樣、未充分了解稅費政策,應承擔90%的責任;拍賣公司在頁面使用無效舊證、產權信息標注矛盾,存在信息披露瑕疵,需要承擔10%的責任。最終判決拍賣公司返還5000元保證金,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這個判決結果出來后,很多人覺得拍賣公司責任太輕。我認為,10%的責任比例確實值得商榷。原因有以下三點:
第一,產權信息屬于重大瑕疵,不是普通的小問題。房屋產權證是確定權屬、計算稅費的核心依據。拍賣前12天產權已變更,這個信息直接影響競買人是否出價、出多少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相關規定,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若拍賣人、委托人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相關瑕疵不僅是指質量瑕疵,產權存在瑕疵也應及時告知。
第二,稅費成本的增加,是信息失實直接導致的后果。如果桂女士知道這套房子“未滿兩年”,需要多交近3萬元增值稅,她很可能不會出價52萬,或者會重新評估性價比。法院在劃分責任時,應當考量產權瑕疵對交易價格、稅費成本的直接影響。
第三,競買人確實有“審慎義務”,應當自行核實產權信息。但問題是,這個義務的尺度應當與身份相匹配——拍賣公司是專業機構,天天跟產權、稅費打交道;而桂女士是普通購房者,可能一輩子就參與這么一次法拍。要求兩者承擔同等的注意義務,本身就是不對等的,拍賣公司應當承擔比普通競買人更高的注意義務。因此,如果只讓拍賣公司承擔10%的責任,可能會形成不良預期:即使披露信息出了差錯,代價也不大。這不利于倒逼拍賣公司提升信息審核質量,還有可能會助長相關不良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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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可能“撿漏”,但“漏”背后往往也藏著“坑”。作為律師,在這里要提醒大家:
一、別只看平臺公示,要去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實產權情況。拍賣頁面上的信息再詳細,也可能是滯后的。競拍前,務必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最新的產權狀態、抵押情況、過戶記錄。這是確認房屋“能不能買”的第一步。
二、算清隱藏費用,別等拍下來才發現成本超預期。提前根據產權證信息、房屋性質、是否滿兩年等,算好可能的稅費,納入你的預算。除此之外,還要關注房屋是否存在拖欠的水費、電費、燃氣費以及物業費等,這些都是隱形成本,一定要核實。
第三,實地看房,別嫌麻煩。競買須知通常會提醒“以現狀為準”,單純的質量問題很難成為悔拍理由。實地看房,能讓你在出價時心中有數。
法拍房交易是“一錘子買賣”,悔拍成本很高。多一分核實,少一分風險。希望桂女士的二審能有一個更公平的結果,也希望大家在參拍前,都能把功課做在前面,把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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