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
3月16日,天津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下發關于印發《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明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地方教育附加,按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征收,不得擅自減征或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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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地方教育附加按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征收。
第四條??地方教育附加應當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征收,不得擅自減征或者免征。
第五條??市和區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稅務機關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六條??地方教育附加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其征收管理和繳庫級次按照國家和我市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經費,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手續費。
第八條??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地方教育附加為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專項用于教育事業發展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條??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對于監督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到位。
第十一條??凡未經批準,擅自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 | 天津市財政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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