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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剛剛接手會計工作,如果巡察或審計查出我接手前的單位會計問題,是否算我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詳見:)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十五條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詳見:(2019年修改))
會計終身追責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年修正)第三十八條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終身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2.《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中辦、國辦2023年印發):“要求對財務造假、重大失真、嚴重財稅違法終身問責、倒查責任。”
3.《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國資委令第46號,2026年1月1日施行):“針對國有企業,明確“人走責不銷、退休不豁免”的終身追責制度。”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針對偷稅、抗稅、騙稅等行為,稅務機關可無限期追征稅款、滯納金。”
綜合上述條文,會計責任的劃分從來是嚴格遵循“誰決策、誰簽字、誰負責”原則,作為普通的基層會計,沒有財務決策權限,也不參與具體管理事務,只負責日常經濟業務的報銷、審核、核算、登記工作,一般板子是打不到自已身上的。但對于單位負會計責任主體的第一負責人的主要領導以及負領導責任或者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財務內設機構負責人,如果他們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做違規操作,那顯然是屬于被追責的范圍,責任不會因離職、退休而免除。普通會計人員作為執行層面,如果不是主動參與主觀違法行為,比如做兩套賬、協助開具虛假發票、篡改銷毀財務數據等行為,一般也不會追究其責任。這在《會計法》第五章 “法律責任”一章中都有明確責任劃分的。
同理,剛接手的新會計,只對其接手后的會計問題負相應責任,而不會追溯對接手前的會計問題負責任,所以在接手時應注意具體會計交接工作的程序,內容,簽字之后就是會計責任劃分的分水嶺。接手后如果巡察、審計、檢查時發現以前單位會計方面問題,作為現任會計,有責任配合做好具體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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