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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我司現已取得這首歌作者的授權,享有該音樂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專有使用權,你們無權授權他人使用,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下架音樂平臺傳播的作品,并賠償損失20萬。
B公司
這首歌是作者在我們公司任職期間創作的,多年前我司已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我們沒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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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可作者并沒有授權你司進行著作權登記也沒有轉讓著作權,你們就是侵權。
故事梗概
2007年3月,胡某斌與相關公司簽署合作協議,約定設立合資B公司,將胡某斌及其公司等控制或者擁有的音樂制作、版權管理等轉移至B公司。2008年10月,胡某斌在B公司任職期間創作了歌曲《某某水仙》。2008年12月,B公司將該音樂作品著作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并對作品進行運營推廣。后胡某斌于2010年離開了B公司,2018年4月授權A公司使用歌曲《某某水仙》。同時,B公司也繼續使用并授權他人使用涉案歌曲。A公司認為B公司等侵害了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雖然涉案歌曲創作于合作協議簽訂之后,合作協議不能當然約束未來產生的作品,但歌曲創作者胡某斌在B公司任職期間創作該作品,其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理應知悉B公司將歌曲登記在公司名下并發行專輯的事實。綜合胡某斌的主觀狀態和客觀行為,應當認定其默許B公司對歌曲的使用行為,并且,在胡某斌離職后長達十年的時間內,其既未向B公司作出停止使用的意思表示,也未提出任何侵權警告,反而在B公司長期投入宣傳、推廣資源后,突然經由A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該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B公司基于胡某斌的長期默許,充分信賴其已合理獲取作品著作權,并為此投入大量宣傳、推廣及發行資源,承擔了市場風險。作為善意相對方,其信賴利益應依法受到保護。
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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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靜涵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專利審判庭副庭長
該案核心在于創作者與運營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界定。法院在綜合全案事實及證據后,并未機械適用著作權侵權判定規則,而是靈活、準確地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善意相對方因信賴產生的利益給予合理保護。著作權的轉讓、許可雖原則上需明示同意,但在特定情境下,創作者長期明知且默許他人使用,從未提出異議,應當認定為同意的意思表示。創作者在離職十余年后突然主張權利,直接損害了運營者的信賴利益,若認定侵權則有違公平。
該案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既保護靜態權利歸屬,也兼顧維護動態交易安全和市場誠信體系的雙重價值,為規制權利濫用和不誠信行使權利行為提供了有益參照。同時也警示創作者在作品運營過程中應及時明確知識產權歸屬且始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避免以“事后反悔”或“突擊維權”等形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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