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3月31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王建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建軍作出逮捕決定,并指定由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建軍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建軍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副主任、市場監管部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王建軍 資料圖
王建軍出生于1968年3月,四川閬中人,長期在中國證監會工作,2020年任深交所黨委書記、理事會理事長(副部長級)。
2021年10月,他任中國證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2025年4月官宣被查,11月被開除黨籍、公職。
“雙開”通報指出,王建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
“靠監管吃監管”,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公司上市、融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 源:新華社、長安街知事
監制:杜娟 編輯 :劉詩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