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城區,有‘暴走團’每天凌晨在大街上列隊暴走,播放音樂擾民……”近日,太原市民反映的噪音問題引發關注。
3月31日,南都N視頻記者從相關部門核實,此事發生在太原市杏花嶺區。對此,太原12345熱線工作人員答復稱,噪音擾民屬個人行為,難以由單位來監管,但發生后可以去制止。
律師介紹,此類行為或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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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反映“暴走團”凌晨擾民。
南都記者在太原市民上傳的畫面中看到,寬闊的道路上,一支著裝高度統一的隊伍放著音樂大步走過,周圍幾乎看不到車輛和其他行人。據市民稱,這段道路位于太原市杏花嶺區,這個“暴走團”每天凌晨四點開始行走,令人不堪其擾。
3月31日,南都記者首先致電杏花嶺區城鄉管理局,工作人員回復稱,經核實,這一情況不屬于該部門職能范疇。記者又致電太原市政府12345熱線,接線人員答復,噪音擾民屬個人行為,難以由單位來監管,但發生后可以去制止。遇到此類問題,市民可致電12345熱線,提供具體路段、擾民時間,由熱線轉派到對應區政府進行核實。正常處理時效為2-5個工作日。
“暴走團”凌晨擾民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云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華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介紹,《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若違反規定,地方政府可予以行政處罰,這是有查處先例的。”
此外,《噪聲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若違反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南都N視頻記者 侯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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