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老人摔倒扶不扶”成為拷問社會良知的難題。好心施救反被訛詐的新聞屢見報端,讓許多人在伸出援手前不得不三思而后行。這種道德困境在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得到了根本性改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和第一百八十四條,被社會親切地稱為“好人條款”,以法律的形式為見義勇為者撐起保護傘,徹底扭轉了“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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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四條更是明確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兩條規定構成了中國見義勇為法律保護體系的核心支柱。
2023年12月,柴某與顧某共同乘坐軌道交通七號線鎮坪路站上行自動扶梯,顧某位于柴某前方。電梯上行過程中,顧某站立不穩向后摔倒,柴某及時伸手救助,顧某因此未摔倒,但柴某自己卻因救助行為受傷,經診斷為左跟骨前外緣撕脫骨折。柴某為此支付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7992.68元。由于本案中沒有侵權人,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判決受益人顧某補償柴某7000元。這一判決確立了在沒有侵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者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司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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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第一百八十三條解決了救助人自身受損的補償問題,那么第一百八十四條則徹底消除了救助人因施救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而承擔責任的顧慮。這一規定在多個典型案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孫向波案是這一領域的標志性案例。2017年9月7日,齊老太到孫向波經營的藥店買藥時突然暈倒,心臟驟停。孫向波立即實施心肺復蘇,5分鐘后老人蘇醒。但送醫檢查發現,老人雙側12根肋骨骨折、右肺挫傷。齊老太家屬認為孫向波施救不當,索賠近10萬元。孫向波畢業于沈陽醫學院,持有“鄉村醫生證”和“行醫執照”。法院經審理認為,孫向波系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且具有醫學從業資質,實施心肺復蘇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傷無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為不違反診療規范。最終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判決孫向波不承擔民事責任。齊老太一方上訴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醫學專家在案件中作證指出,心肺復蘇有幾大并發癥,其中一項就是多發肋骨骨折,臨床做心肺復蘇要求按壓深度至少達到5厘米,按壓頻率必須在100次之上,才能達到好的效果,對于歲數偏大、骨質疏松的患者,很容易出現肋骨骨折。這一判決向社會傳遞了明確信號:在緊急情況下,救助人只要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使造成受助人損害也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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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民法典為見義勇為者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護,但司法實踐中對“緊急救助行為”的認定仍有明確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和司法實踐,緊急救助行為需要具備幾個要件:一是情勢的緊急性,即受助人正面臨現實、緊迫的危險;二是救助的自愿性,救助人無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三是目的的利他性,救助是為了保護他人權益而非自身利益;四是行為的合理性,救助方式在當時的緊急情況下是合理的。
在柴某訴顧某案中,法院正是依據這一司法解釋,綜合考慮柴某受傷情況、救助行為及所起作用、醫療花費等因素,判定顧某補償柴某7000元,約為實際損失7992.68元的九成左右。判決生效后,法院還向柴某所在工作單位發出表揚信,有關單位亦給予了適當獎勵1000元。這一做法體現了司法裁判不僅解決糾紛,更通過肯定和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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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將繼續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公正裁判,讓民法典“好人條款”的精神落地生根。當緊急情況發生時,人們不再猶豫“扶不扶”“救不救”,而是能夠毫不猶豫地伸出援手,因為我們知道,法律就在身后,為每一份善意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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