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根
在數字時代,公民的數字隱私權已成為一項非常重要、關鍵的基礎性權利。它保護個人數據不被隨意收集、共享或用于超出必要目的的處理,尤其當數據涉及健康、醫療、購藥等高度敏感信息時,更需嚴格守護。
如果公民的數字信息不能獲得有效的保護,不僅侵犯個人隱私,還會讓權力濫用,以及成為電信詐騙的信息源。
近日廈門交警部門通過大數據比對公民購藥記錄(包括鎮靜催眠藥等),向相關人員發送短信提醒或要求注銷駕駛證的事件,引發廣泛討論。
這一做法的初衷在于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篩查可能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人員,體現了政府執法向數智化、精細化轉型的嘗試。如果當事人確實患有法律規定的相關疾病,依法提醒其停止駕駛行為,也符合公共安全的需求。
然而,在肯定預防性管理的積極意義同時,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權力部門絕不能以“安全”為名,擅自濫用或侵犯公民的數字隱私權。購藥記錄屬于高度敏感的個人健康信息,醫療機構與交警等部門的跨界共享,必須設定清晰邊界,嚴格遵循法律程序,而非隨意打通數據接口、進行廣撒網式的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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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隱私權的核心內涵
數字時代下,公民有權要求:
· 自己的個人數據(如就診購藥記錄)不被未經授權地收集、傳輸或分析。
· 任何數據處理活動必須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必要范圍。
· 公民享有知情權、同意權(或在法定例外下的告知權)和異議/救濟權。
我國《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明確規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得損害個人合法權益;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醫療機構將細顆粒度的購藥記錄與交警部門共享,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則?公民在數據被調取時是否有事先或事后知情的機會?這些問題直接關系到數字隱私權是否被尊重。
如果權力部門在常態治理中過度依賴大數據“一觸即發”,缺乏人工復核、允許當事人申訴或提供醫學證明的彈性機制,就容易出現誤傷——例如代購藥物、短期用藥、備用藥品等情況被簡單等同于“患病”,導致公民無謂損失。同時,這也會誘發公眾規避行為(如減少正常購藥),反而損害公共健康利益。
權力部門不能擅自濫用隱私數據
大數據本身并非完美,它可能包含“臟數據”、噪聲或偏誤,僅憑購藥記錄就作出影響公民駕駛權的判定,容錯率過低,程序正義不足。權力部門掌握海量數據,有其公共治理價值,但數據共享必須守住安全底線,尊重當事人數據權:
· 目的限定:數據僅可用于特定法定目的(如重大公共安全風險防范),不得隨意擴展到其他場景。
· 邊界規范:敏感健康數據共享需嚴格審批、去標識化或模糊化處理,避免長期存儲和廣泛擴散造成次生傷害。
· 透明與救濟:必須主動公開數據使用規則,為公民提供便捷的核實、申訴和補救渠道,而非“一刀切”式通知。
· 常態 vs 例外:在傳染病防控等緊急情況下,數據共享可有合理例外;但在日常管理中,過度擠壓公民隱私空間,將引發社會信任危機。
數字時代沒有人愿意成為“透明人”。如果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的數據交換中,“誰擁有數據?誰能訪問?用于何種目的?”這些問題長期懸而未決,就會削弱公眾的數據共享意愿,甚至帶來普遍恐慌。
守護隱私與公共利益并重
推進數據開放、政務共享和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是趨勢,但前提是嚴守法治軌道。權力部門應推動數據清洗、精準比對、隱私增強技術應用,并在共享之外建立數據刪除或匿名化機制,避免過時信息長期影響公民權益。
只有明確設定數據共享的邊界、規范利用程序,并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與救濟權,才能讓數字治理既高效又人文,既維護公共安全,又不侵犯個人尊嚴。在日益數據化的世界中,數字隱私權不是可有可無的奢侈品,而是數字公民的基本權利。權力部門唯有自我約束、不擅自濫用,才能贏得公眾信任,共同構建安全的數字社會。
這一事件提醒我們:在技術賦能治理的同時,必須以法治為邊界,讓陽光照進數據流動的每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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