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民晚報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
但在上海松江的一個小區里
二樓和三樓的鄰居
卻因為一場“水災”鬧到了法庭
全屋霉變
定制家具報廢
損失高達50余萬元!
事情要從2年前講起
2024年8月,三樓業主周女士家的廚房發生反水,大量污水滲漏至二樓吳先生家中。由于吳先生長期在國外,直到同年12月回國后才看到現場:墻體、定制家具長期泡水,全屋嚴重霉變,鋼琴等財物受損,經估算損失達53萬余元。吳先生隨后將三樓鄰居、物業公司及保險公司一并訴至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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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三樓業主周女士提出,反水之所以發生在自己家中,是因為二樓此前改造了廚余下水管道。
為了查明真相,主審法官來到了事發現場進行實地調查。法官發現,吳先生家的廚房外墻上,確實有一根獨立的管道直通地下污水井。原來,很久之前,吳先生家就曾遭遇過一次廚房反水。之后,吳先生索性封死了自家通往公共管道的接口,另接了一根“專線”直通污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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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改動使二樓吳先生家成功避免了反水風險。然而,由于公共污水管的最低支管口從二樓移至三樓,一旦管道堵塞,反水問題將上移至更高處的三樓,也就是周女士家。
但通過進一步調查,法官也發現,吳先生家改動下水管并不是造成此次反水的原因。真正原因是物業公司對小區下水管道疏于管理,最終造成堵塞。
法院認為,一般侵權行為,適用的是過錯規則原則,在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的情況下,它對于本次事故的發生以及損失要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但吳先生未及時止損也成為責任認定的重要因素。從2024年8月事發到12月回國,中間相隔四個月。物業雖曾通過微信告知“三樓泡水”,吳先生卻因機票已定、心存僥幸,未立即回國處理,致使損失擴大。法院指出,這部分擴大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此外,物業購買的商業理賠保險此前已就三樓損失賠付5萬元并結案,與本案侵權糾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三樓業主周女士作為報修方,對損害發生并無過錯,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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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審理和調查,法院認為:
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公共管道的管理方,疏于疏通是導致反水的主因,承擔管理責任。
二樓業主原告吳先生:在得知受損后未及時止損,導致損失擴大,承擔次要責任。
三樓業主被告周女士:作為報修方,對損害發生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基于合同相對性和案件性質,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吳先生和小區物業公司達成調解:物業公司自愿于2026年賠付吳先生損失2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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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對于業主:房屋空置不等于萬事大吉。若長期不在國內,請務必定期查看房屋,或委托親友、物業代為照看。一旦發生險情,及時止損是法律義務,否則擴大的損失只能自己買單。
對于物業:公共設施的維護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定期的管道疏通和隱患排查,是避免此類糾紛的最有效手段。
新民晚報(xmwb1929)綜合案件聚焦
編輯: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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