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趙冰
4月1日,央視曝光“優思益”假洋牌保健品騙局,產品實為國內代工卻偽裝澳洲進口。事件發酵后,李若彤、章小蕙等帶貨明星火速發布致歉聲明,承諾全額退款。但態度再好、退款再快,都只是表面補救,絕不能成為免責的擋箭牌,更不能因此減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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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帶貨的套路早已司空見慣:拿錢就上、閉眼吹捧、不核資質、不親試用。拿著動輒百萬的坑位費,對著鏡頭把產品吹得神乎其神,卻連產品資質、成分真假都懶得核實,更別提親自使用體驗。一旦翻車,就一句“選品失察”甩鍋團隊,用退款息事寧人,甚至拿“不知道產品虛假”當借口,妄圖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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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面前,這套說辭根本行不通,責任誰也逃不掉。《廣告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證明;第六十二條指出,違反該規定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涉及保健品這類關乎生命健康的商品,代言人還需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無論明星是否知曉產品虛假,只要沒試用就推薦,本身就已違法,道歉退款絕非免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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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明星代言帶貨翻車的案例屢見不鮮。景甜為普通食品代言卻宣傳保健功效,被罰沒722.12萬元;潘粵明違規代言保健品,被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合計約51.6萬元;辛選團隊因直播虛假宣傳,被罰款175萬元。
從這些案例不難看出,即便明星受到了處罰,也依然暴露出現實問題:明星賺得盆滿缽滿,罰款卻只是九牛一毛。動輒千萬的收益與寥寥百萬的處罰形成鮮明對比,過低的違法成本,讓他們有恃無恐,翻車后換個產品繼續收割消費者。
要根治這一亂象,必須加大處罰力度,不能讓象征性罰款變成走過場,要罰到明星們不敢隨意接代言、不敢閉眼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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