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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釘槍是建筑裝修中常見的使用工具,可一旦被改裝、被濫用,就可能觸及法律紅線,成為威脅公共安全的隱形炸彈。近期,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改裝射釘槍的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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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得知向某正在某燒烤店吃夜宵,因此前與向某通電話時,與電話那頭的人發生過口角,田某某當即趕往該燒烤店找向某,想要問清與其發生電話口角的具體人員。
到達燒烤店后,與向某一同就餐的彭某某主動表明,此前電話中與田某某發生爭執的人是自己。田某某隨即要求彭某某向自己道歉,遭到拒絕后,田某某走出燒烤店從自己的車上拿出改裝的射釘槍并裝上射釘彈,直接拿起改裝射釘槍朝著彭某某所在的方向開槍射擊,所幸并未射中,之后田某某駕車逃離了案發現場。
事發當晚,彭某某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警后展開調查,于案發次日找到田某某并搜查出1把改裝射釘槍,5發射釘彈,并將被告人田某某成功抓獲。經專業機構鑒定,田某某所持有的改裝射釘槍,被依法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公安機關于2025年12月24日,依法將該案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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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被告人田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射釘槍一支及射釘彈五枚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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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射釘槍如果經過改裝,具備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且具有致傷力,可以被認定為槍支。每個人都要緊繃安全這根弦,在使用射釘槍等工具時,嚴格遵守操作規范、杜絕私自改裝,讓工具真正服務于生活,而非成為危害社會安全的“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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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彭 佳
二審 | 彭文昕
三審|蔣厚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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