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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2年,林芳和趙建國離婚。
當時兩人剛趕上拆遷,分到兩套新房,但因房子還在建,法院只判“林芳可以住一套”,沒處理產權。
7年后,房子終于能辦房本了。
可趙建國已去世,他的三個子女突然出面:“你早就不是我們家人,房子是父親遺產,歸我們!”
更離譜的是,他們還反訴林芳:
“你把房子出租8年,收了57萬租金,必須全吐出來!”
林芳懵了:
我明明是拆遷安置人口,有50平米指標,憑什么不能要房?
這場圍繞“一套未辦證拆遷房”的爭奪,揭開三大法律真相。
故事要從2011年說起
趙建國與前妻育有三名子女:趙明、趙華、趙麗。
2001年,他與林芳再婚。
2011年12月,趙建國位于唐新村的老宅被納入綠化隔離騰退項目。
乙鄉政府認定:安置人口為2人——戶主趙建國、配偶林芳。
根據政策,每人享50平方米安置面積,共100平方米。
2012年1月,趙建國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安置協議》,認購兩套一居室:
一號房屋(57.12㎡)
二號房屋(57.12㎡)
總房款29萬余元,直接從46萬元拆遷補償款中扣除,余款由趙建國領取。
2012年9月,林芳與趙建國經法院判決離婚。
因房屋尚未建成,法院未處理產權,僅明確:“待具備條件后再行分割”。
2015年,房屋竣工。林芳起訴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居住使用。
法院查明:
林芳是合法安置人口;
趙建國一家曾簽署《聲明》:“兩套房,一套歸林芳,一套歸子女”;
林芳對老房修建有出資。
→ 判決:一號房屋由林芳居住使用。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2019年,趙建國病逝。
2023年,甲房地產公司通知:廣化大街安置房可辦產權證!
林芳立即聯系趙明等人配合過戶,遭拒。
三人聲稱:
林芳已離婚,不是家庭成員,無權析產;
房子是趙建國婚前財產,屬個人遺產;
趙建國留有遺囑,兩套房全歸子女;
林芳出租房屋8年,應返還57萬租金!
無奈之下,林芳再次起訴,請求:
判令一號房屋歸其所有,三子女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法院如何認定?三大爭議一錘定音
第一,林芳是否享有房屋權益?
法院指出:
拆遷安置房是對“認定人口”的補償,安置指標具有財產屬性;
林芳作為協議載明的2名安置人之一,依法享有50平方米安置權益;
生效判決已確認其對一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且房屋實際交付在其離婚之后。
第二,房屋是否屬于趙建國個人遺產?
雖老宅部分屬趙建國婚前財產,但安置房是基于“兩人戶口+人口”取得;
購房款從夫妻共同參與的拆遷利益中支出;
家庭《聲明》亦認可林芳對一套房的權利。
→ 一號房屋并非趙建國個人遺產,子女無權以繼承為由主張全部產權。
第三,關于遺囑和租金的主張能否成立?
所謂“自書遺囑”處分的是尚未確權的安置房,且侵犯林芳的安置權益,部分無效;
房屋自2016年起由林芳使用,系基于生效判決賦予的合法權利,租金不屬遺產孳息,無需返還。
此外,法院強調:
“安置房雖登記在被騰退人名下,但實際權益應按安置人口份額分配。”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支持林芳全部訴求:
一、一號房屋歸林芳所有;
二、趙明、趙華、趙麗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必須予以協助;
三、相關稅費由林芳自行承擔;
四、駁回三子女全部反訴請求(包括57萬租金、超面積補償等)。
一場拖延十余年的房產之爭,終于塵埃落定。
勝訴關鍵在哪?
本案勝訴,源于三大法律支點:
安置人口身份 = 財產權益基礎
拆遷不是只補“房”,更是補“人”。只要被列為安置人口,就享有對應面積的財產權,不因離婚而自動喪失。
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
2016年法院已確認林芳對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本次確權是對其物權的自然延伸。
繼承不能侵占他人權益
子女作為繼承人,只能繼承趙建國本人的份額,不能吞并林芳依法享有的安置利益。
提醒:涉及拆遷安置房的離婚或繼承糾紛,務必:
? 保留騰退協議、安置協議原件;
? 爭取在離婚訴訟中明確安置指標歸屬;
? 房屋具備辦證條件后,立即啟動確權程序,避免夜長夢多。
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離婚后拆遷安置房確權、安置指標分割、繼承人阻撓過戶、遺囑與安置權益沖突等高難度家事與房產案件。歡迎來電,獲取一對一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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