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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ST海泰(600082)發布公告稱,公司已收到天津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前,中國證監會于2月28日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4月10日,公司收到天津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經查明,2021年至2022年,ST海泰作為中間商參與由下游公司主導的棉花貿易業務,未能有效識別該類業務合同、單據和資金形成閉環,相關商品的風險、報酬未實質性轉移,不應確認相應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利潤。
此外,ST海泰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其中營業收入分別虛增2.52億元、2.26億元,分別占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為27.66%、45.88%;營業成本分別虛增2.49億元、2.24億元,分別占當期營業成本的比例為31.22%、57.59%;利潤總額分別虛增267.17萬元、198.60萬元,分別占當期利潤總額的比例為17.77%、12.10%。
對此,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并處400萬元罰款;對時任6名責任人分別處以50萬元至170萬元不等罰款,合計罰款930萬元。
根據調查結果,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認為,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6年2月27日期間買入且持有ST海泰股票,無論在2026年2月28日之后是否賣出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或可向公司索賠。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公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88)報名登記,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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