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律師解讀金晨和助理是否會被追責)
1月30日,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就“金晨被曝肇事逃逸讓助理頂包”一事發布警情通報,稱事發時確系金晨駕車,發生事故是為了躲避竄行犬只,后因臉部受傷急于就診,留助理報警并處理后續事宜。后助理徐某青謊稱自己是駕駛員,因事故是單方事故,因此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此外,助理并未向保險公司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同時,通報表示,涉及交通違法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其他有關問題還在進一步核查中。就當事交警執法情況,已由上級公安機關開展復核。那么,金晨或者助理還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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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金晨 資料圖
對此,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認為,在目前官方通報所確認的事實范圍內,金晨本人及其隨行助理均不涉及刑事責任。網絡上所討論的“頂包”“逃逸”等說法,其刑法評價前提并未成立,相關行為的法律風險,最多停留在行政管理或執法程序規范審查層面。
首先,從事故性質看,本案系單方交通事故,車內人員僅為輕微受傷,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不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入罪條件,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從現有警情通報表述來看,僅載明“徐某青謊稱自己系駕駛員,民警經初查判斷為單車事故,未發現異常情況,遂按簡易程序處理”,并未認定金晨存在指使、授意他人頂包的行為,也未認定其在調查過程中作出虛假供述,更未出現刑事立案或移送處理的情形。在缺乏完整證據鏈的情況下,依法不具備追究金晨刑事責任的基礎。
金晨或助理會面臨行政處罰嗎?劉凱表示,如果當事人在事后已經明確知曉,公安交警部門登記、采信的事故駕駛人信息與客觀事實存在不一致,且該不一致足以影響事故責任認定、違法行為評價或后續行政管理秩序,而當事人仍長期未予說明或更正的,其行為性質將不再僅限于“消極不作為”。在特定情形下,這種放任錯誤行政記錄持續存在的行為,可能被評價為對交通管理秩序的不當干擾,進而產生相應的行政法律風險。
因此,在事故處理已經涉及身份登記錯誤、事實認定偏差的情形下,是否需要進一步更正、是否仍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最終仍取決于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對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的實際影響,而非單純以“是否撤銷保險報案”或“是否已完成民事賠償”作為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