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二〇一三年三月提交全國政協立案
《國旗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隨著國家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進入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組織越來越多,不排除其中會有一些外國人和組織可能對中國的國旗有不恭敬的行為。
如果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根據現行的《國旗法》,還不好追究他們的責任,因為現行的《國旗法》只涉及到中國的公民和組織,而沒有涉及到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尊重和愛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不僅是中國公民和組織的責任和義務,也是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組織的責任和義務。
為此,建議將本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每個公民和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但本條最好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因為這樣規定,對那些在境外如有嚴重褻瀆、侮辱中國國旗行為的外國人和組織,將來對他們采取限制入境措施就有了法律依據。
《國旗法》第六條規定:“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從規定的含義來看,是說全日制學校在假日的時候可以不升掛國旗。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星期六和未規定必須升掛國旗的法定公休日,如清明節、中秋節等假日也應該包括在內。建議將此條改為“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未規定必須升掛國旗的法定公休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國旗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污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中的“在公共場合”這五個字提法似有不妥。按此規定的含義理解,如果不在公共場合故意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污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是不是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呢?我認為無論是在公共場合、還是在非公共場合,只要是故意以焚燒、毀損等方式污辱國旗的都是違法行為,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對第十九條規定進行修改,取消“在公共場合”這五個字,即改為“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污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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