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家小區是05年建造的位于上海西南中環的普通小區,2010年買的房子。一直沒住,2015年才入住。
入住后,物業就告訴他“小區地面已經沒有固定車位了,只有臨時車位,每天先到先得”,然而,朋友卻發現,小區現有地面的所謂“固定車位”,全都是小區開發建成之初遺留下來的,第一波業主先到先得。
這些地面固定車位占整個小區地面車位的50%,只剩下50%是臨時機動車位。
隨著小區車子越來越多,地面50%的臨時車位根本不夠用,小區停車越來越難了。
小區居民經常發現,當他們無處可停時,這些地面“固定車位”卻經常”空著但不讓停“,導致他們很多車只能停在小區花壇草坪上。
小區居民很納悶:”“固定車位”又沒有買產權,每個月交的停車費錢和我們一樣多。大家都是業主,憑什么他們有固定車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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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區地面車位究竟應該不應該用來做”固定車位“呢?
一、小區地面車位一般不得作為固定停車位出租給特定業主、使用人使用
我們都知道,小區停車位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小區規劃建造之時就計劃專用作停車使用的停車位,這種車位一般設在小區地下車庫、人防工程內,有產權、使用權車位之分。這種車位,是完全應當固定給產權人、使用權人使用的。
而另一種車位,就是這種數量不小的地面車位,地面車位在小區規劃建造之時,并非用來停車,而是用于小區道路通行之用。后由于小區停車位緊張,才改變用途用于停車。那么這種停車位,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屬于業主共有,就意味著大家都能使用,并非某人特有。
2021年實施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利用小區原始規劃設計停車位之外的區域設置停車位的,不得作為固定停車位出租給特定業主、使用人使用。”
因此,小區地面車位根據法律規定,屬于業主共有車位,作為特點業主的固定車位使用,不僅侵害了小區業主的共同利益,也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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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面車位如何從”固定車位“回歸”業主共有車位“?
事實上,現有的小區地面固定車位,多是由于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部分小區開發較早,早年在停車問題不緊張的情況下,業主通過向物業有償購買或者無償登記的方式,取得了小區地面車位的固定使用權,并以約定俗成的形式長期占有使用。
要解決這一問題,小芝認為,既要尊重歷史,又要依靠法律。
應當承認,我國《物權法》實施于2007年,在這之前,并沒有業主共有的概念,因此,這部分業主依靠先占取得地面固定車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一個比較保守的辦法是,根據“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繼續承認地面固定車位業主的使用權,但是一旦擁有固定車位業主出售房屋后,其所擁有的“固定車位”自動轉為“業主共有車位”,供全體業主使用。
這樣通過若干年的消化,可以逐步消化解決小區“固定車位”的歷史遺留問題。
另外一種比較激進的辦法是,通過小區業主大會決議的形式,直接修改小區停車規約,將小區所有的地面車位全部劃歸“業主共有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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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辦法好處是見效快,但是一方面由于有既得利益業主的阻撓,決議很難通過,另一方面容易引發小區鄰里糾紛,形成不穩定因素,因此并不推薦。
小芝認為:小區停車難問題的解決,關鍵在于物業、業委會、居委會三駕馬車能否發揮作用,尤其是在解決“固定車位”歷史遺留問題上,“三駕馬車”要負起責任來,摸清小區地面停車位底數,針對小區的實際情況,優化調整小區停車規約,讓小區居民不再為停車問題犯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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