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民吳女士向我們反映了一件她的糟心事。
她是上海市某小區居民,近期,她和鄰居發現,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了一則《上海市靜安區××社區××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局部調整公示》。
根據該公示信息,他們小區周邊的一個地塊,將啟動建設上海市110kv 輸變電工程項目。更令他們擔心的是,擬建變電站與他們小區僅有一路之隔,直線距離僅有30米。
對此他們又憂慮又氣憤,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要求取消變電站建設計劃。然而,饒是她們多方反映阻撓,變電站還是按期推進了,并且還取得了規劃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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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她們一紙訴狀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她們認為,規劃和資源部門在違反相關技術規定情況下,未征詢利害關系人同意,徑行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嚴重侵犯了周邊居民的合法權益,損害周邊居民健康 的公共利益。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規劃局核發的滬靜建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那么,吳女士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小芝認為難度很大!
對于吳女士的遭遇,小芝也很同情。
確實,從吳女士給的圖則來看,變電站離居民區很近,難怪周邊居民反映強烈。
但是,一起行政訴訟能否勝訴,首先要看,原告吳女士提起行政訴訟是否符合起訴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本案中,吳女士很難證明其提起行政訴訟符合利害關系的要件
其一:本案中,被訴變電站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系規劃局針對電力公司作出,原告吳女士并非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行為的行政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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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根據原告吳女士提供的材料反映,吳女士所在小區距變電站最近的距離為 30 米,而《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準則》中第8.4.10條規定,110千伏變電站與周邊建筑的防護距離20米。30米的距離已經大于20米,吳女士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在超過防護距離標準的情況下,被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行為仍然會對其人身權、 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造成直接的不利影響。
其三、吳女士通過本次訴訟,所欲保護的權利系相鄰權,具體說是環境相鄰權。(擔心變電站的電磁輻射)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需要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審批。
由此可見,可能對環境相鄰權產生影響的是環保主管部門的批復行為,而非規劃資源主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行為。
因此,法院很有可能會以“原告與被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行為之間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由,裁定吳女士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
事實上,此類案件上海法院多持上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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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沈某某與上海市黃浦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案中,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上訴人沈某某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黃浦區規區規劃資源局作出的被訴許可證,而該許可證的相對人為第三人國網市區供電公司,上訴人并非被訴許可行為的相對人。上訴人應當證明其與被訴許可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根據查明的事實,紫霞110KV變電站所在的本市黃浦區董家渡社區C010401單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于2008年3月7日通過原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批,且該規劃通過審批后未進行過變更,上訴人居住的小區6號樓房屋與紫霞110KV變電站的距離明顯大于上訴人所主張的環境影響評價距離和防護距離,故上訴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證明其與被訴許可證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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