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隨著春運返鄉(xiāng)客流的日益增加,我們發(fā)現(xiàn),常有JC在街頭、地鐵站、火車站等公共場所對公民進行盤問、檢查,其中不少甚至當眾要求出示手機進行檢查。
那么,不少粉絲咨詢小芝,JC有權當眾檢查市民的手機嗎?這種檢查行為,到底有無法律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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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查手機的行為屬于行政檢查
小芝認為,當眾檢查手機的行為屬于行政檢查的行為。
行政檢查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均系行政行為的一種,具有行政行為的典型特征,即職權性、程序性、強制性等。
因此,行政行為就受到行政法的嚴格約束,遵循“法無規(guī)定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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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查行為應當就檢查內容是否涉及通信內容進行區(qū)分
我們要注意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嚴格保護的。這是由《憲法》44條所保護的。
全國人大還曾專門對此進行了釋義:“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自主地與他人進行交往的自由。
由此可見,在對公民通信內容檢查時是受法律嚴格限制的。
但是,我們應當認識到,我們的手機,現(xiàn)在都是智能機,因此不僅是通信工具,還是照相機、辦公工具、游戲機等多種功能。
因此,我們在分析檢查行為的合法性時,需要對通信內容檢查,和非通信內容檢查兩種情況進行分別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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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者的檢查要求完全不一樣
1、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檢查通信內容的法定條件為“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此可見,只有在涉及國家安全、刑事犯罪的前提下,才能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檢查,一般的違法嫌疑甚至只是街頭盤查,是不能隨意檢查公民通信內容的。
2、對于手機中的非通信內容。小芝認為,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可以按照一般物品的檢查條件依法進行當場檢查,其前提條件寬松很多,只要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且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行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即可,要求大幅降低。
但是在檢查時,應當注意必要限度,且需遵循行政執(zhí)法的正當程序原則,兩人以上執(zhí)法并出示執(zhí)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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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個人信息安全、個人隱私保護、越來越引起大家的關注。小芝也發(fā)現(xiàn),目前法律對于手機非通信內容檢查的法定條件規(guī)定得還是比較籠統(tǒng)和原則的,也期望隨著后續(xù)法律的修訂,對于這一塊的規(guī)定能更加詳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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