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是全球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綠色發展的主要方向,也是我國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戰略選擇。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并先后推出70余項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舉措。截至目前,我國建立了結構完整、有機協同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體系,產銷量逐年攀高,形成了新能源汽車與相關行業互融共生、合作共贏的良好發展局面。
有關數據顯示,今年1~5月,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300.5萬輛和294萬輛,同比分別增長45.1%和46.8%,新能源汽車銷量占到汽車新車總銷量的27.7%,繼續保持良好發展勢頭。
為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優勢,6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決定將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延長至2027年年底,減免力度分年度逐步退坡,并對新能源乘用車減免車輛購置稅設定減免稅限額。
6月21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對新能源乘用車設置減免稅限額等問題進行了解讀。
許宏才表示,對新能源乘用車設置減免稅限額是這次政策優化的重要內容。
具體來說,就是對享受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乘用車設定3萬元限額,對于享受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乘用車設定1.5萬元限額。
簡單說,就是售價在30萬元及30萬元以下的車輛不受限額影響,30萬元以上的車輛只能按照最高限額享受減免稅優惠,超出30萬元的部分需要按照規定稅率繳納車輛購置稅。
根據2022年的數據,30萬元及30萬元以下的新能源乘用車產量大概占87%。因此,設定限額對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的廣大消費者和市場總體影響不大。
財政部解釋,之所以有這樣的考慮,一是國內新能源汽車市場出現明顯分化,市面上一些高檔豪華車,個別新能源汽車的車型價位超過百萬元,因此應當避免高檔豪華車過多擠占稅收優惠資源,從而體現政策公平。
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和升級。雖然新能源汽車在電氣化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智能化方面還有待加強。目前高價位車型在智能化方面相對領先,部分車型采取了“換電模式”,從引領新能源汽車技術發展的角度考慮,其需要保持一定的減免稅額來支持。因此,并沒有完全取消高價位乘用車型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三是新能源乘用車和商用車發展不平衡。與新能源乘用車相比,新能源商用車的市場滲透率偏低,競爭優勢不明顯。所以減免稅限額設定在乘用車,而對新能源商用車不設定減免稅限額。
“對于未來如何落實的問題,目前財政部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加緊準備推動各項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還會密切關注和跟蹤了解政策出臺后社會各界反映的問題和意見建議。”許宏才說。
根據財政部的初步估算,該項政策延長后,2024~2027年減免車輛購置稅規模總額將達到5200億元。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目前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已制發了操作文件,明確了具體政策內容。
此前,為鞏固和擴大新能源汽車發展優勢,加快推進充電樁、儲能等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改造,財政部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9月1日起,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2017年、2020年、2022年先后三次將該政策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年底,上述政策累計免稅規模超過2000億元,預計2023年免稅額將超過1150億元。
記者了解到,除了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外,國家還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船稅,對純電動汽車不征消費稅,總體來看,財稅政策的支持也推動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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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的原文如下:
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號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
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二、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并分別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用戶提供換電服務。
三、為加強和規范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目錄》發布后,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規定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
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減免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減免稅標識);對已列入《目錄》的“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還應在“是否為‘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字段標注“是”(即換電模式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減免稅標識和換電模式標識進行校驗,并將通過校驗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校驗后的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銷售方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6月19日
發布日期: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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