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2年7月,張女士與李先生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系,兩人認識兩個月即登記結婚,并于9月25日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
同居后,張女士才發現李先生患有性功能障礙,卻又不積極治療,導致雙方沒有辦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產生了裂痕,張女士無奈之下提起了離婚訴訟。
在庭審中,張女士提交了一份門診病歷,證實李先生已在醫院確診陽痿、早泄。但李先生并不同意離婚,他認為陽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礙。李先生又提交了2014年1月份在醫院做的身體檢查一份,證明自己身體正常。對此,張女士認為李先生提交的檢查是精液動態分析,只能證明精液正常,不能證明李李先生性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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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張女士與被告李先生于2012年建立戀愛關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僅一個月便產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雙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現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礙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應當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張女士要求與被告李先生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準許。
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律師解析
性生活不和諧可以成為法律支持的離婚理由嗎?
法院判斷夫妻雙方是否能夠離婚的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從法律上講,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這兩方面的關系。
夫妻的人身關系實際上包括性生活、生兒育女、贍養父母等內容。即夫妻之間除了相互扶持,也有相互享受性愛的權利和義務。而且,性生活是否和諧是維持夫妻關系穩定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如果一方是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這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條標準。如果法院經調解無效,可以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所以,性生活不和諧是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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