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邊,一男子帶孩子去餐廳吃飯,因為孩子不能吃辣椒,點菜的時候特意叮囑不要放辣椒,卻被商家備注為事兒。男子非常的生氣,在餐廳里大吵,需要餐廳的道歉,可是卻沒人理會男子,男子將自己的遭遇發布到網上,引起了眾多網友的同情和支持。想不到花錢消費,還被罵,哪里說理去?
(案例來源:無限金華)
男子帶孩子去某餐廳吃飯,因為孩子吃不了辣椒,孩子又特別喜歡吃雞爪,所以在點了一道雞爪后,男子特意交代不要放辣椒,服務員也滿口答應了。
菜上的比較快,孩子吃的也很開心,男子本來挺高興的,便來到了前臺,準備結賬,可是打出的賬單卻讓男子憤怒無比。
這到底怎么一回事呢?打出的賬單顯示男子消費了396元,這還是其次,吃一頓飯幾百塊錢原本是件很平常的事,問題就出在備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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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男子幫孩子點的雞爪這道菜,下面有備注,備注為:一點辣都別放,事逼。
這不是在罵男子嗎?說男子非常多事,可是點菜不是自由的嗎?放不放辣椒也是消費者的權利呀。
男子非常生氣,于是拿著賬單在餐廳里大喊大叫,說你們大家看著啊,我今天在他家消費了396元,可他們餐廳卻說我是事兒。
可是餐廳卻不理會男子的大喊大叫,男子要求當面道歉,但他們工作人員卻連說,是誤會,字打錯了。
這樣的說辭,男子當然不會相信,這明顯是工作人員的真實想法,既然嫌顧客麻煩,那就不要開餐廳啦,既想賺顧客的錢又不服務好顧客,世上哪有這么美的事?
男子便將此事發布到網上,眾多網友紛紛對該餐廳表示譴責,同情和支持男子,表示花錢買堵心,真的是糟糕透了。
那么從法律上如何看待這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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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廳工作人員將不吃辣的孩子,作歧視性備注,違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本來顧客吃不吃辣椒,是顧客個人的飲食習慣,應當尊重,但是餐廳工作人員卻將不吃辣的小孩備注為事逼,那就侮辱了顧客的人格尊嚴,不尊重顧客的飲食習慣,是違法的行為。
只是不知道這個行為是員工個人的行為,還是餐廳的企業文化。如果是員工個人的行為可以將其開除,如果是企業文化,那這家餐廳生意肯定會黃。
曝光之后有誰敢來這家餐廳吃飯消費呢?那不是誠心給自己找不自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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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不尊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應如何處罰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餐廳將不能吃辣的顧客標注為事逼,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罰。
如果男子追究的話,工商管理部門可以對餐廳進行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同時,男子還可以單獨追究餐廳侵犯其人格尊嚴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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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可以追究餐廳侵犯自己人格尊嚴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男子帶小孩去餐廳吃飯,因為不能吃辣椒,便囑咐餐廳不要放辣椒,但餐廳工作人員卻將其備注為事逼,顯然是侵犯了男子的人格尊嚴,男子可以要求餐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男子可以要求餐廳當面賠禮道歉,可以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該名男子也許只要餐廳的賠禮道歉,不會要求金錢賠償,因為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錢不錢的倒是無所謂,人格尊嚴最重要。
帶孩子出來吃飯聚餐本來是開開心心的一件事,卻被餐廳工作人員打攪了,真的是太掃興了,換做任何一個顧客,任何一個消費者也會不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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