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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20年6月,劉女士入職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從事會計一職。但自2021年底開始,A公司多次出現拖欠工資的情況,直至2022年底,A公司拖欠3萬余元工資未付,無奈之下劉女士選擇離職,并提起勞動仲裁。
A公司見劉女士提起仲裁后,便以劉女士未進行工作交接、存在工作失誤等原因,反過來也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劉女士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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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案過程
接受委托后,辦案律師就A公司提出的各項損失賠償進行了分析,發(fā)現有多項損失并非是劉女士原因造成的,且有的損失甚至并未實際發(fā)生或缺少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而A公司甚至還意圖追究劉女士的刑事責任,顯然是想要對勞動者進行威脅,以達到逃避支付工資的目的。
故而在庭審過程中,辦案律師就A公司提出的每一項損失進行了細致的質證與反駁,有針對性的指出了A公司在無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想要以此威脅勞動者放棄追索工資的意圖。
最終,仲裁庭采納了辦案律師的觀點,判決A公司敗訴。
三、律師提醒
許多勞動者在提出離職或提起勞動仲裁后,都會面臨公司的“威脅”,公司會以勞動者存在工作疏漏為由,提出一筆巨額的賠償,但同時又說,只要勞動者撤回仲裁或放棄仲裁的權利,公司就可以不予追究。
面對公司的這種要求,勞動者需要先了解仲裁庭或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裁判思路。
仲裁庭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會審查公司提出的所謂“賠償”是否有事實依據以及法律依據,即公司是否能拿出證據證明“損失確實發(fā)生、損失的具體數額”以及“損失是由勞動者造成的”,且還需要證明“勞動者對該損失的賠償比例為100%”,完成以上舉證,仲裁庭或法院才會裁決(判決)勞動者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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