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歡迎光臨老稻曰:一個不正經的讀書會,今天是第31期,由我來給大家分享著名網紅法律人羅翔2019年的新書《圓圈正義——作為自由前提的信念》。之前的讀書會我們講過自由,民主,平等,正義,今天我們談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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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這本書實際上是一個時政文的合集。
蹭社會新聞熱點寫作這件事,很多人都在做,也包括我。所以這么一個很庸俗的事兒呢,羅翔花了好大篇幅來寫序言,引用了柏拉圖、《納尼亞傳奇》的作者劉易斯、康德、《饑餓的蘇丹》新聞照片、電影《象人》、理查德·巴斯特克(是英國清教徒教會領袖)、馬丁·路德·金、史蒂文森的小說《化身博士》等為這種“熱點寫作”辯護,甚至專門解釋了康德著名的那句話“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羅翔詭辯說,人家康德的原意是,人不能“單純”地被作為手段。
總之,羅翔認為,利用熱點寫作是正當的,只要這種利用里沒有剝削的成分。而判斷行為是否剝削,只有本人可以進行動機上的自省,他人只能從后果上進行判斷。
所以羅翔這本書里到處是他的自省:我這么做真的對嗎?如果換位思考,我能比當事人做得更好嗎?等等。他始終把自己當做一個人(而不是工具,也不是神),保持著與自己對話的傾向,不斷拷問自己的良知——在我們之前講的《什么才是獨立思考?從平庸之惡到陽明心學》里,我把羅翔這種把自己當作人,自省、自我對話、拷問良知的思考稱之為真正的獨立思考。
如同剛才我們提到的那些人名、書名、電影名,《圓圈正義》的第二個特點是,羅翔特別愛掉書袋,引用名人名言。除了上面提到的,本書中還有丘吉爾、邊沁、密爾、法國哲學家帕斯卡爾、詹姆斯·斯蒂芬(《自由·平等·博愛》的作者)、羅素、盧梭、黑格爾、托克維爾、中世紀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古希臘悲劇《安提戈涅》、圣經、英國保守主義先驅埃德蒙·伯克、愛因斯坦……中國的晏子、孔子、慎子、韓非子、司馬遷、魏征、漢文帝、清代大臣沈家本、魯迅……
仔細看這些書袋和人名我們會發現,這里有思想家、哲學家、政治家、神學家、科學家、文學家,但很少有法學家。那么,是不是說這本書與法律關系不大呢?恰恰相反,羅翔旁征博引,縱橫捭闔,其實一直圍繞兩個主題:什么是法治?以及法哲學,即本次讀書會的題目:法律、道德、正義、良知、自由之關系。
一、什么是法治
這部分內容主要在《從“刀把子”到“雙刃劍”——刑法使命的變化》中體現。
刑殺之權是一種由國家壟斷的暴力(刀把子),然而,無論哪種政治體制下的國家權力,都不可能沒有瑕疵,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刀把子”之說,實際上是把刑法看作是一種工具,這種觀點認為,包括刑法在內的一切法律都只是實現一定社會目標的工具,并不具有獨立的價值。
只要將刑法作為工具,權力的濫用也就不可避免,人治可以打著法治的名義大行其道。任何事物一旦成為工具,就必須為使用者服務。
《法治的妥協》這一章提到:
對中國的司法制度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法院一旦作出無罪判決,將會直接導致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承擔一定的國家賠償責任,甚至就連具體辦案的警察、檢察官也會受到“錯案責任追究”。甚至,在司法機關內部還存在著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績效考核規定,對刑事破案率、批捕率、無罪判決率、撤訴率等進行考核。檢察機關往往把無罪判決率作為案件質量考核的硬指標,出現無罪判決,責任人要承擔不利后果。一些時候,當事人權利與司法機關績效考核發生了本不該有的聯系。
不得不說的是,一旦進入司法體系,涉案的當事人無論有罪還是無罪都會感到恐懼。是什么樣的力量使得當事人如此的恐懼。如果司法是一種讓人莫名恐懼的力量,那這一定是法家的幽靈,而絕非法治的精神。
《身負權力各自珍重》中,羅翔認為:在當下的中國,我們最要警惕的是一種新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維,即用傳統法家的思想冠以功利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的幌子。
一些“法家”不僅頂著法治的“大帽子”,還扯來了功利主義和自由競爭兩面大旗。一方面,言必稱最大多數的最大利益,不顧少數群體的利益。另一方面,則以自由競爭來規避對弱者本應承擔的道義責任。
以上例子,都是將法律當作“刀把子”,當作工具。
因此,刑法不僅要懲罰犯罪,還必須有效地限制國家的刑罰權,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這就是“雙刃劍”——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國家。也就是說,盡管刑法規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罰,但它針對的對象卻是國家。
“雙刃劍”之說,也就可以引申出,建設法治國家,首先就是約束權力,沒有任何人、任何組織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僅僅是約束老百姓,更重要的是約束公權力。
《俠客心 法治路》中,羅翔提到了張扣扣殺人案,里面寫到:
法治與其他易混概念的區分主要有兩點:一是法律的正義源頭是封閉的還是開放的,二是法律的約束對象有無例外。
第一個問題也就是誰來確定良法之良。如果法律的正義源頭是封閉的,正義的標準一律取決于權力意志的乾綱獨斷,法律之所以正確不是因為它符合永恒的真理,而僅僅因為它是法律,那么無法得到超驗正義慰藉的人心會不斷地挑戰既定的法律規則,人們也會對任何司法判決的公平性表示出習慣性的懷疑。
“俠肝義膽”會成為民眾挑戰法律的托詞,“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激進運動也無法避免。
第二個問題是法律能否約束一切權力。要老百姓知法守法不是法治,只有權力的擁有者降伏于法律之下才是法治。根據法治觀念,權力必須帶上法律的鐐銬,囚禁于法律之下。只有當官員,當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執行者受到比普通民眾更多的約束,法治才有可能成為現實。任何權力都有腐敗的傾向,襯衣中最臟的地方就是領口。
如果權力總可跳到法律之外,那么人們不是迷戀權力意志的風光無限,就是懷揣俠客之心慷慨激昂。
二、法哲學
剛才我們說法治,重要的一點是不可以有任何人、任何組織凌駕于法律之上……但是,有沒有別的東西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呢?
有,這個東西叫做“自然法”,也可以成為“天道”。
這就是法哲學:作為正義的學說,是對“法應當是什么”以及“正確法”的探討。說白了,就是成文法與自然法的關系。
法治不是權力意志的閉路循環,它認為在人定法以外還有超法律的原理,即代表正義的自然法。這種自然法不是權力意志憑空想象的,它書寫在歷史、文化、傳統和習俗之中。
法律只能被發現,而不能被制定。法律永遠有其超驗的正義之源,因此世俗的法律正義是相對的。因為有著對超驗正義的盼望,人們一方面可以通過正當程序不斷修正世俗社會的法律規則,另一方面也可以容忍世俗社會法律之下的相對正義。
這個超驗的正義之源,也就是“自然法”,它是個啥東西呢?
羅翔用書名《圓圈正義》做了闡述:
在現實中,無論我們用任何儀器都無法畫出一個真正完美的圓,但“圓”這個概念本身是客觀存在的。如果把“圓”看成一種關于正義的隱喻,那么每一個畫“圈”的決定都是一種與正義有關的追求。
第一種人隨意亂畫,如畫個四邊形,然后稱之為“圓”。
第二種人很用心地手繪圓圈,但無奈所畫之圓就是不太規則。他們中的一部分會灰心喪氣,甚至干脆放棄畫圓。
第三種人用先進的儀器畫圓,如使用圓規。當畫出一個合格的圓,他們會非常開心。但慢慢地他們開始陶醉于自己所畫的圓,他們覺得這個圓太完美了,當不可一世的自戀充滿他們的心思意念,他們也就會將自己所畫的圓定義為“圓”的標準。如果有人提醒他們,其實還有更完美的圓,他們會把這種意見當成對自己的挑戰,因為他們儼然已經是真理的代表。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自戀。
為了說明,羅翔引用了古希臘最偉大的悲劇作品之一《安提戈涅》, 體現了應然正義和實然正義的沖突和張力。
故事發生在忒拜, 國王克瑞翁下令讓背叛者的敗亡者波呂涅克斯暴尸荒野, 誰埋葬他就處以極刑。波呂涅克斯的妹妹安提戈涅以遵循“天道” (對家人的愛) 為由埋葬了哥哥, 于是被克瑞翁下令處死。克瑞翁的兒子是安提戈涅的未婚夫, 得知戀人死訊后自殺身亡, 克瑞翁的妻子聽說兒子已死, 怒責克瑞翁后也隨之自殺。克瑞翁成為孤家寡人, 這才認識到是自己一手釀成了悲劇。
劇中安提戈涅在對抗克瑞翁時有一段常常被法學家所引用的臺詞——
克瑞翁質問道:“如果我忠于王位的職責, 我就不正義嗎?”
安提戈涅回答說:“你并不正義, 你踐踏了天道。”
“上天制定的不成文律條永恒不變, 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 也沒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時候出現的。我并不認為你的命令是如此強大有力, 以至于你, 一個凡人, 竟敢僭越上天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 也非昨天, 它們永遠存在, 沒有人知道它們在時間上的起源!”
這個故事有點像三國時期蔡邕哭董卓的典故:
司徒王允設“美人計”離間董卓和呂布,終于殺掉這個國賊,并且將董卓的尸體點了天燈,文武百官黎民百姓都喜大普奔。偏偏蔡邕因為受過董卓的恩惠,跑去哭了一場,結果被王允殺了。上上下下都覺得,董卓確實壞,但這么殺掉蔡邕實在是有點過分。為什么過分呢?無關國法,而是人心,也就是安提戈涅說的“天道”。
《安提戈涅》的隱喻成為自然法學派與法律實證主義之間論戰的經典,它也啟發了后世許多的大哲學家,如黑格爾、克爾凱郭爾、科利和德里達。
雖然關于《安提戈涅》的隱喻有很多種說法,但羅翔更愿意接受自然法學派的基本立場。應然正義一如客觀存在的“圓”,它是法律永遠的追求,雖不能至,心向往之。
既然正義如完美的圓一般并非人之主觀設計,而是客觀自在的,因此我們對正義會心存敬畏。身居高位者會知道權力有其邊界,不會以黑為白,以惡為善,也不會自居真理的代表,自高到認為可以憑借一己之力在人間建立天堂;下級官吏也不會唯唯諾諾,有堅守初心的道德勇氣,可以抵制執行不正義的命令,即便身不由己,也可以“把槍口抬高一厘米”。
在《<槍支批復>的情理法》中,羅翔以天津老太太擁槍案為例,說明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歸類性錯誤比比皆是,如購買寵物禽鳥,但卻不知此鳥是法律意義上的珍稀鳥類。再如,隨手采摘葡萄,不料此葡萄為科研用葡萄,價值連城,賣腎都賠不起。對此類案件,都應該和對槍支的認識錯誤一樣,看社會一般人能否出現誤判,如果你我普羅大眾都會出現認識錯誤,那自然就可否定犯罪的故意。
司法實踐中有些司法機關習慣性地認為,民眾必須接受法律所推行的價值觀,而忘記了法律的價值觀本身來源于民眾樸素的道德期待。法律只是道德的載體,權力意志不能任意產生道德法則,道德在法律之上,法律及立法者的意志在道德之下。
法律的超驗權威不是人的理性所創造的,而是寫在歷史、文化、傳統和習俗中,寫在活生生的社會生活之中。法律本身應當有其超驗的根源,因此立法者的意志并非最高意志,在其上至少還有道德的源頭,政府并非最高道德權威的化身。
作為法律源頭的道德是對法律權威的一種必要限制。因此,刑法的合理性不是來自形而上學的推理,而是來自它所服務的道德觀念。保守主義大師斯蒂芬說:
在任何情況下,立法都要適應一國當時的道德水準。如果社會沒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譴責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對它進行懲罰,不然必會“引起嚴重的虛偽和公憤”。公正的法律懲罰必須取得在道德上占壓倒優勢的多數的支持,因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優秀,盡管它能夠隨著標準的提升而日趨嚴謹”。
從這個意義上說,關于如何理解“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這句話也就有了新的含義:如果一件事是不違反道德的,甚至是被大多數人鼓勵的,那你就很難說它是違法的,應受懲罰的。
我們初中課本里也學過,犯罪的三個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也暗含了這個原則:源頭在于社會危害性而不是刑事違法性。
三、撒瑪利亞法
羅翔這本書里,有個撒瑪利亞的故事被反復提起,也馬丁·路德·金博士非常喜歡的故事。在人生最后一次演講中,他再次提起了這個故事:
“有一個猶太人從耶路撒冷到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他的衣裳,把他打個半死,就丟下他走了。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看見他,沒搭理就過去了。又有一個利未人路過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唯有一個撒瑪利亞人看見他,動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里去照應他……”
撒瑪利亞人和猶太人是死對頭,祭司是猶太宗教領袖,利未人則猶太精英,但是最后施以援手卻是為猶太人所極為不齒的外邦“雜種”。想象一下,“二戰”期間,一個中國士兵倒在地上,國軍將領從旁邊經過,愛國學生也經行此地,但都沒有施救,最后救助士兵的是一個日本人。這個故事會不會讓你震驚?
有人考證,在故事中,從耶路撒冷到耶利哥的路途非常危險,被稱為“死亡之隘”。匪徒出沒頻繁,也有許多“專業碰瓷者”,地上躺著的人很有可能是強盜的同伙。所以,祭司和利未人著急趕路,沒有救助同胞其實也情有可原。
因為祭司和利未人首先想到的問題是:“如果我停下救這個人,我會怎么樣?”
但是好撒瑪利亞人經過的時候,他反過來問:“如果我不停下救這個人,他會怎么樣?
在我們當下這個環境里,出現過很多見死不救的事例,在法律上,是如何處理這種事的呢?在世界范圍內有“壞撒瑪利亞人法”和“好撒瑪利亞人”兩種做法。
所謂“壞撒瑪利亞人法”,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嚴重危害的時候,如果施以援手對自己沒有損害,就應該積極救助,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種立法最早出現在19世紀的葡萄牙,隨后的100年,至少為包括德國、法國在內的15個歐洲國家的刑法典所采納。英語國家很少采取類似的立法例,在美國50個州,當前只有明尼蘇達、威斯康星、佛蒙特少數幾個州規定了這種法律。
在英語國家常見的是“好撒瑪利亞人法”,或稱自愿者保護法,通過法律來鼓勵善舉。這種法律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如果一個人本著善意無償施救他人,在救助過程中,即使出了紕漏(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也不應承擔責任。這樣人們就不用因擔心行善反遭惡報而見死不救。
從社會效果來看,“好撒瑪利亞人法”明顯要強于“壞撒瑪利亞人法”,鼓勵人行善比強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當前,為什么這么多人見死不救,也許不單單是道德滑坡的問題,而是絕大多數人心存顧慮,害怕惹上麻煩。善遭惡報的案例在中國已不是一起兩起,在這種背景下,設立“見死不救罪”,要能起到實際效果,真是癡人說夢。
重建道德,要靠各種制度的齊頭并進,法律能做的其實非常有限。法律只是對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應該強人所難。我們不可能期待每個人都像康德哲學所提倡的那樣,不計利害地遵守道德戒律。
四、關于道德譴責
前一段,我和堃群的朋友進行過一場曠日持久的關于法律與道德的爭論。我的觀點比較非主流:
1.法律不是道德的底線:遵紀守法依然可能是人渣,違法犯罪未必就不是英雄。這一點我們剛才講到了,其實我想表達的與羅翔和斯蒂芬的意思差不多——如果一件事是不違反道德的,甚至是被大多數人鼓勵的,那你就很難說它是違法的,應受懲罰的。
2.道德不僅僅律己,也可以律他——比如,道德譴責是正當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
恰好,《圓圈正義》里專門有個章節《道德譴責的正確打開方式》,我們來看看羅翔怎么說。
道德的使命首先是自律,而非他律,道德譴責的第一步永遠是對自己發出的,我們必須先質問自己,在相似的情景下,我們會如何行為?
我并不是說人們不能夠進行道德譴責,而是說當我們進行道德譴責的時候,一定不要把自己先排除在道德判斷之外。
所以說,人當然有資格進行道德譴責,只是一定要先把自己代入——如果我是當事人,我會怎么做?在很多極端事件中,無論是圍觀少女跳樓案、武漢媽媽自殺案、小悅悅案中,我們如果把自己代入,很容易得出答案:我們不會那樣做。于是,我們對那些人渣進行道德譴責或人身攻擊,有什么不對呢?為什么要被一句“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它”束縛呢?
有許多人會誤解,既然不要輕易掄起道德大棒,那么對于他人的言行舉止,我們都“不要指責”,都應當“寬容”,甚至應當視而不見,保持緘默。
這顯然是錯誤的,如果人無是非對錯之分,不分好歹,那么人類社會也就不復存在。
每個人的心中都有一個“理想人”的范例,用柏拉圖的術語來說這叫作人的“共相”(大衛休謨:共通感,阿德勒:共同體感覺)。這種“理想人”有著高尚、勇敢、知恩圖報等諸多美德。
當他人的行為舉止嚴重違反了“理想人”的標準,就會激起我們內心的憤怒。這種憤怒本身是正常的。
雖然有很多人說人的“共相”(“理想人”范例)并不存在,它只是一種假設,但我更愿意相信“共相”不是假設,而是一種客觀實在。正如人類無論用任何儀器都無法畫出一個完美的圓,但“圓”這個概念是客觀存在的。
正是這種“理想人”的范例激起我們的道德意識,也讓我們一生可以不斷行走在德行之路,高山仰止,雖不能至,心向往之。
有人說,沒有什么是絕對的對,也沒有什么是絕對的錯,所以我們沒有資格對他人說三道四。這種“相對主義”的觀點是錯誤的。相對主義告訴人們沒有絕對的對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但這個世界一切的敗壞,根源都是相對主義。相對主義讓人完全失去了批判罪惡的能力。如果沒有絕對對錯,那么吃人也就只是一種口味問題,殺人也不過是一種娛樂方式。
因此,人當然有資格進行道德譴責。
二、人為什么會進行道德譴責?
1.我們心中“理想人”范例的召喚。
2.希望他人改過自新。很多時候,父母對孩子最大的懲罰就是對其不管不問,任其墮落。當人們出于無偽的愛心對他人發出真誠的批評時,其實還是希望他人可以悔改,而不是任其在墮落中走向毀滅。
3.自以為是,表達道德優越。
4.其他。人們進行道德譴責,還有其他許多動機,如博人眼球、營銷造勢、消費他人的痛苦等。
三、如何開啟道德譴責?
道德與法律不同,它主要是一種自律。因此,在開啟道德譴責的閥門時,一定也要進行自我的反省,這樣才能讓本能的憤怒在正確的渠道中運行并產生積極的作用,而不至于像洪水一般,泛濫成災。
比如說,對于豐縣女案,任何人都會感到憤怒,人不能做到“太上而忘情”。但是,當我陷入憤怒時,心中的“理想人”告訴我要勇敢、要反抗、要知恥之時,我首先把這種聲音作為是對我自己的提醒。
那么提醒之后,我們為什么不能對他人進行道德譴責呢?
結語
道義的限制可以對自由進行合理的約束,防止人們因著無節制的自由走向放縱的毀滅。在道義論看來,穆勒式的自由主義對人性有著過高的估計。但是人性有幽暗的成分,如果缺乏必要的道義約束,人的幽暗會因著自由被無限放大。人們習以為常地認為,人會因著自由選擇高尚,但事情往往事與愿違,很多人并不喜歡高尚的事物,往往更喜歡卑下,尤其當人在沒有任何約束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另一方面,道義的限制也是對國家威權的約束,防止國家擁有無限的權利。國家并非最高道德權威的化身,相反它要接受傳統道義的必要限制。國家不能以任何美好的名義突破道義的底線。在道義論看來,沒有限制的個人自由和沒有約束的權力專斷不過一枚硬幣的兩面。
有許多人非常反感道義論的道德強迫,認為不能以道義之名來強推價值觀。但是問題在于,在道義規范所推崇的價值觀與無視道義的國家意志之間,哪種更具有強迫性呢?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很多時候人們并不知道如何選擇,你不是遵循道義的指引,就是按照國家意志來生活。無視道義約束的個人自由與漠視道義的國家意志不過是一體兩面。
最后,用羅翔——一位法律人在2011年政法大學“榜樣法大”頒獎典禮上的發言片段來結束:
我想對所有的人說,真正的榜樣不在這臺上,它在我們的內心,也就是我們與生俱來的道德良知。良知才是最好的榜樣。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義,而良知也是公平和正義的尺度。
順從良知的呼召,做一個真實的人,無論在順境和困境,都能彰顯人性的光輝,克制人性的幽暗,一個行在光明之中的光明之子才是真正的榜樣。
一個卓越的法大人,并不取決于你的知識、財富、官職,而取決于你是否堅守了良知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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