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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
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國發〔2023〕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罰款事項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16個罰款事項,調整工業和信息化等領域17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后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并完成相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罰款事項取消后,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著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簡約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國務院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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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政府網 杭州發布 (本內容版權歸原發布機構和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權,請聯系我們,謝謝!)
編輯: 王語嫣 周勍
一審:應悅
二審: 羅獻超
終審: 陳旭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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