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按:
又見民企公開“喊冤”!又見舉報司法不公!
這件事情,有關部門應該就舉報信里面涉及的事件一一公開回應,以正視聽。
此文來自: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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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11:17·直爽勇者雪碧
誰為民企80多萬的車輛“被報廢”負責? 誰在幕后操縱榆林兩級法院的案件審理
舉報人趙號修,公民身份號碼:132133197105171232,現住: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界河店鄉興業村四組,聯系電話:13722373166。
舉報人現實名公開舉報:陜西省榆林市兩級法院案件審理不公,吳堡縣公檢法機構枉法不正。
舉報人至今都想不明白,自己本本分分打工,竟然招來無妄之災。在陜西省吳堡縣看守所羈押的200多個日日夜夜里,自己一度想通過自殺結束自己的生命,因為看不到司法機關對自己任何的公平正義。
現講述、還原事情的具體經過。
一、假戲真做:“忘記變更強制措施的時間期限了,只能對你們刑事拘留了”?
2019年2月27日,舉報人接到邯鄲萬合華恒物流有限公司車隊隊長任曉亞的電話,安排舉報人負責押運,另一被告人陳士杰負責駕駛公司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前往陜西省綏德縣承運“油品”(至于何種油品公安機關至今未查明。據任曉亞稱“當時綏德出售人油品的人稱系報廢機械內殘留柴油進行收集后出售,才安排你們去運輸”),到綏德境內后與案外人勒某某聯系。
當時正值正月,舉報人真希望和家人能夠多聚聚。但工作為重,舉報人服從公司安排,便和陳士杰二人開著危險品專用車輛趕到綏德境內,隨即與案外人勒某某聯系。聯系后,由案外人勒某某駕駛私家車帶領舉報人到綏德縣棗林坪鄉石岔村小雙榆溝一個場子,從一個罐內抽裝了約14噸的“油品”。
“油品”裝車后,舉報人和陳士杰駕駛危險品專用車輛往河北行駛。當車輛行駛到陜西省吳堡縣高速路口時,被吳堡縣公安局宋家川派出所的民警攔截,隨即將車輛扣押到一個院子(該院子無危險品專用停車場的任何經營手續)。
隨后,吳堡縣公安局對舉報人和陳士杰進行訊問。在訊問過程中還稱:“你們這個不構成犯罪,但是違反治安處罰法,要對你們進行拘留。我們吳堡縣拘留所不符合陜西省公安廳的相關要求,因為沒人送你們去綏德拘留所辦理拘留手續,暫且把你們倆刑事拘留了,到15天我們變成行政拘留就把你們放了”。
當天下午,吳堡縣公安局以非法經營罪對舉報人和陳士杰進行刑事拘留,羈押在吳堡縣看守所。
刑事拘留后,家人不知道具體什么情況,給了佳縣籍案外人員35萬元,該人員承諾通過運作,舉報人和陳士杰將近期無罪釋放。
舉報人在看守所被羈押了15天,也沒等來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而吳堡縣公安局在無舉報人任何非法經營證據的情況下,于2019年3月28日向吳堡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逮捕決定書。
在送達逮捕決定書時,舉報人問民警:“不是拘留15天嗎?”民警說忘記變更強制措施的時間期限了,只能對你們刑事拘留了。
假戲真做了。
2019年4月25日,吳堡縣公安局從舉報人押運的危險化學品車內提取了“油品”,送往陜西省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有限公司進行檢測。
2019年4月30日,該公司作出檢測結論:該油樣經檢測其閉口閃點為26.0℃,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10部門2015年第5號公告:《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第2828號,該樣品屬于危險化學品。 2019年06月1日(判決書記載公訴時間為2019年7月16日),吳堡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給吳堡縣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吳堡縣人民檢察院依據陜西省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有限公司作出的《檢測報告》、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以“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對舉報人、陳士杰提起公訴。
二、吳堡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第一次審理,中間到底發生了什么事情?
2019年9月17日,吳堡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舉報人、陳士杰“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一案。
當時陜西正北律師事務所宋照偉律師是舉報人的辯護人,提出舉報人運輸的“油品”經陜西省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有限公司雖檢測為“危險化學品”,但并不屬于危險物質(無毒害性,不屬于《刑法》第125條規定的具有毒害性的危險物質)。而且,本案涉案車輛所屬公司為合法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合法持有市場監管局簽發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涉案車輛屬于合法的危險化學品專用運輸車輛。宋照偉律師提出無罪的辯護意見。
庭審結束后,吳堡縣人民法院發現案件存在無罪的可能性,于2019年9月30日對舉報人和陳士杰作出了取保候審決定,取保期限一年,我們二人于當天被釋放,終于離開被羈押了200天的吳堡縣看守所。
2019年10月8日,吳堡縣人民法院向上級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致函請示,函件中記載:吳堡縣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傾向于“無罪意見”。
2019年12月27日,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回函(函號為:(2019)陜08刑他24號)表示:經中院合議庭評議,并報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意吳堡縣人民法院判決舉報人“無罪意見”。
吳堡縣人民法院在收到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回函后,并未及時作出《刑事判決書》,也未向舉報人、辯護人送達吳堡縣人民法院同意撤回起訴裁定文書。據辯護人稱,中途多次聯系承辦法官,回復耐心等待判決結果搪塞辯護人。
三、吳堡縣人民法院時隔13個多月后第一次審理二次開庭,為何中院的審委會討論結果變成廢紙一張?
一個月過去了,半年過去了,一年過去了,始終未等來無罪的刑事判決書。
在時隔13個月后的2020年11月16日,吳堡縣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舉報人領取法院傳票,稱要對本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
2020年11月16日,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吳堡縣人民檢察院出具了吳堡縣公安局在2020年8月7日再次從涉案危險化學品專用車罐內提取“油品”送往山西河東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以此來證明舉報人、陳士杰構成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
該《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該送檢樣品具有浸出毒性、毒性物質含量的危險特性,屬于危險廢物。
舉報人的辯護人當庭提出辯護意見為:證據來源違法。由一名民警送到無有毒有害鑒定資格的機構再次鑒定,而且鑒定文書中表述時而液體,時而固體。在庭審中,偵查機關采集的證據是在事發18個月后進行提取“油品”進行鑒定,顯失客觀公正。理由是:涉案危險品運輸車輛在無任何保護措施下進行停放,經歷了兩個高溫達40℃夏季的太陽直射以及一個溫度最低可達-30℃的寒冬,無法證明在案發時運輸的“油品”就系“危險廢物”和不能排除其他危險化學品中不含有“危險廢物”的成分。如果以此判決舉報人、陳士杰構成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顯然并不公平。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而在此之前,公安機關在扣押車輛期間,顯然對危險化學品未進行有效保護性管理。
2020年11月18日,吳堡縣人民法院對舉報人和陳士杰作出(2019)陜0829刑初35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我們二人犯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20年12月10日,吳堡縣人民法院將刑事判決書送達給舉報人和陳士杰。
四、政法教育整頓期間,辯護人說看到了自己無罪的希望
舉報人和陳士杰在收到(2019)陜0829刑初35號刑事判決書后,我們倆均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后(當時正值政法教育整頓的高潮),榆林市人民檢察院對我們二人進行了訊問,我們當場也闡明了自己并未犯罪的事實,提出法院判決結果存在問題。
檢察官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后,我們內心深感欣慰,感到正義如東方的太陽慢慢升起,光明就在眼前一般。
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上訴審理后,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陜08刑終125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我和陳士杰二人在收到裁定書的當天,電話中除了激動、還有哽咽,給辯護人說看到了自己無罪的希望。
五、吳堡縣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重新審理,直接將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視而不見。
本案發回吳堡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于2022年2月7日進行二次立案,并組成新的合議庭進行審理。
2022年7月8日,吳堡縣人民法院再次對本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舉報人的辯護人堅持無罪辯護,當庭提出:
1、舉報人作為危險品運輸車輛押運員,主觀上并不具有犯罪故意,客觀上該“油品”并不具有危險物質中包含的有毒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相當特征。
2、涉案危險化學品車輛所屬企業經營范圍具有運輸有毒性物質的資質(涉案車輛由行政機關許可運輸危險品第六類第一項(有毒物質),并頒發危險品運輸經營許可證),即使該油品具有浸出毒性,也屬于合法經營范圍。
3、偵查機關在案發“18個月”后將涉案“油品”提取進行化驗(對危險化學品未進行有效保護性管理),對舉報人和陳士杰二人并不公平,無法做到罪行相適應。
2022年9月16日,吳堡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舉報人和陳士杰明知涉案“油品”來源于不合法的煉油廠,未查驗油品的相關合格材料,故意實施犯罪。同時對舉報人的辯護人提出的可能存在高溫下、無任何保護措施的環境中發生化學反應而產生具有浸出毒性、毒性物質含量的危險特征的意見并不采信,認為并沒有關于危險廢物需要特殊保護的強制性要求。直接將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視而不見,罔顧事實,判決舉報人和陳士杰犯“污染環境罪”,但是基于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
六、如果判決我們二人構成污染環境罪,那么,吳堡縣的公、檢、法三部門是不是也構成污染環境罪?
舉報人和陳士杰對于法院突然變更的“污染環境罪”有點不知所措,我的辯護人也始料未及。我們二人并不認可觸犯污染環境罪,隨即再次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舉報人的辯護人在上訴庭審中提出:舉報人和陳士杰從綏德運輸涉案“油品”到吳堡縣僅為30分鐘,而吳堡縣公、檢、法三部門將涉案車輛停在無任何保護措施下的停車場長達三年多時間,并未處置所謂的“危險廢物”。如果判決我們二人構成污染環境罪,那么,吳堡縣的公、檢、法三部門是不是也是構成污染環境罪?
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六個月后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七、吳堡縣公檢法:請你們來回答下面這些問題!這個案件的背后到底是誰在操作?
2023年11月6日,舉報人來到吳堡縣所謂的“危險化學品停車場”取走扣押了四年零八個月的車輛,欲哭無淚。雖然停車費由吳堡縣人民法院支付(據法院工作人員說法院繳納了48000元的停車費),但是存在的法律問題是否能“煙消云散”呢?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存儲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的規定,舉報人的辯護人提出將會引發以下多個法律問題:
1、舉報人和陳士杰運輸所謂的“危險廢物”也就30分鐘,就構成污染環境罪,原存儲涉案“油品”的企業或者個人是否構成污染環境罪?吳堡縣公、檢、法三部門是否也構成污染環境罪?由誰來追責?
2、涉案車輛在無任何保護措施下停放18個月(兩個高溫達40℃的夏季,一個﹣30℃的嚴冬),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變質的可能性?何種證據能證明18個月前的危險化學品就存在“危險廢物”的含量或者其他化學品不存在“危險廢物”的成分?
3、涉案車輛的停車場并未具有經營資質,獲利48000元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據停車場負責人介紹,當時不讓公安把車停在他院子,公安不理停下再未來查看過)?
三、吳堡縣公、檢、法三部門為何不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是否也屬于違法對象?由誰來處罰?
四、吳堡縣人民法院稱近期將趙某某涉案車內的“危險廢物”處置了。那么,是如何處置的?是否應該公開處置過程?
五、涉案停車場獲取48000元的停車費,吳堡縣人民法院是否有幫助停車場負責人謀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誰來承擔該責任?
舉報人認為榆林市兩級法院四年“兩度”判決我們構成污染環境罪,實屬冤枉。
據我和陳士杰事后了解,吳堡縣人民法院原本想判決其無罪,但案件審理期間正值政法教育整頓高潮,檢察院有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線索要立案調查。同時,吳堡縣檢察院不愿意承擔冤假錯案和巨額國家賠償的兩個責任,有兩司法部門關住門給其定罪量刑(法院似乎被迫)的嫌疑。
2023年11月9日,舉報人給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了《再審申請書》,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舉報人為何在11月9日提起再審呢?因為11月8日為新聞記者節,11月9日上訴,希望全國媒體關注此事,119代表遇到困難向上級司法機關進行應急救援。自己被羈押近8個月,家庭早已飄搖不定,兒子也無法參軍報效祖國,自己貸款購買的車輛被公檢法報廢,巨額債務無法償還,僅利息和違約金就高達200多萬,希望正義人士關注舉報人的“冤假錯案”,還舉報人一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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