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為了保護或實現自身的權益,往往會向行政機關申請或求助。
比如,買到假冒偽劣商品,要求行政機關及時介入進行查處,保護自身財產權;又如遇到搶劫,及時報警請求警察介入;還如,想成為一名律師,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許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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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的求助或者申請,被行政機關拒絕或者直接無視,那么我們該如何救濟呢?
新《行政復議法》第11條明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因此,在實踐中我們完全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方式進行救濟。
在救濟過程中需要注意:
1、必須提出我們“申請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相關證據。如:申請書、舉報信、投訴電話等,證明我們確實向行政機關申請過,而行政機關未履職或不完全履職。當然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比如我們遭遇搶劫,而警察就在旁邊,此時我們無需申請,警察應當主動履職侵害不法行為發生而無需申請。
2、要求履職的行政機關必須具備法定職責。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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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拒絕履行即以明示的方式(口頭或書面)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即履行不完全或不符合法定職責的要求,不予答復即直接無視,這幾種情況都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尋求救濟,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后,會責令行政機關及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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