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新一年回家事庭了,雖然同樣都是民事審判崗位,但是很多事情都不一樣了。
例如同樣是小伙伴找我簽派車單,同樣是說去檔案館調證,如果你追問去哪個檔案館,民事審判庭的小伙伴大多回答是去市城建檔案館,建設類房屋類案件經常需要法官前往城建檔案館調證,而家事審判庭的小伙伴去的則是區檔案館,因為按照本區政策,結案離婚檔案在發生五年之后都會存入區檔案館,家事庭的小伙伴們如果需要調取這類證據就必須去區檔案館。
當事人的狀態也不一樣。
三年前我調到民事審判庭,帶了一批家事案件過去,今年我回到家事審判庭,又帶了一批民事案件回來,相同的是審理這些案件時都是新部門的助理或者書記員記錄的,于是民事庭的助理書記員和我感嘆家事案件怎么這么八卦啊,而家事庭的助理書記員一個勁向我感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庭審時怎么這么平靜啊......
有不同的,也就有相同的。
無論是民事審判庭還是家事審判庭,有一個地方是兩個庭的法官外出調證都經常去的,那就是派出所。
有困難找警察這句口號真的是深入民心,因此審理民事案件時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在陳述案件事實時說撥打過110。
女方遇到男方家暴,打110;老公回家遇到老婆不給開門,打110;夫妻分居一方看望孩子另一方不讓看望,打110;網約車司機遇到乘客醉酒吐到車里還不賠錢,打110;房間天花板漏水樓上住戶不配合維修,打110;中午回家聽說老娘早上出門被路上的鋼筋絆倒了,打110;去小區門口超市買東西,撞倒置物架造成架子上的開水壺內開水溢出被燙傷,打110......
當事人打了110,警察就會出警,警察出警了,當事人就要求將相關材料作為證據提交,而派出所普遍不接受當事人調證,絕大多數派出所也不接受法院發出的律師調查令(我就見過一位律師拿著調查令從派出所調來了證據,真的是很好奇他是怎么做到的),因此出警證據只能法官調取,因此派出所就成了民事法官和家事法官共同的調證目的地。
但是對于法官來說,去派出所調證并不是一件性價比很高的事。
除了出行需要的時間和精力,最為重要的一點是,幾乎調不來對于審判非常有用的證據。
據我觀察,絕大多數出警,一般最后只有一張出警單,很多簡略到報警人名字都沒有,只有報警電話,記錄也非常簡略,只寫報警人報警時說了什么,但事實是什么,沒有調查和記錄,處理結果呢,絕大多是告知去法院起訴......
雖然不能說警察這么勸說是錯的,但是法官們看了普遍比較心塞。
有位女法官,弟弟是警校畢業的,畢業后回到家鄉成為一名警察,也經常出警,雖然姐姐是法官,但這位好弟弟工作中也經常說,去法院起訴吧......
出警單除了證明出警之外幾乎證明不了什么,那么能不能調出警時警察攜帶的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影像呢?這個屬于玄學,有時可以調,有時不能調,這幾天有位法官和我說,不知道為什么,最近去好幾個派出所調證,當問到能不能調取執法記錄儀影像時,都說系統壞了調不出來,同事問這東西還聯網嗎?怎么要壞還一起壞呢?
很多時候這種過于簡略的記錄給案件審理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就比如那個網約車司機報警稱乘客醉酒吐到車里還不賠錢的案子,警察出警了,結果筆錄都沒做,更要命的是連對方的電話和地址都沒留,因為聯系不到被告,最后案件公告送達的,原告對于公告送達所花費的金錢和時間覺得很“冤”,嗯,其實我也覺得有點“冤”。
再比如家事案件經常有女方提出遭遇男方家暴,說當時也報了警,但是女方缺乏證據意識,沒有第一時間去醫院驗傷,也沒保留影像,警察出警后既沒有留存筆錄和影像這樣的證據,也沒有告知女方該如何保留家暴的證據,等到女方起訴到法院時,相關證據早已滅失,一張報警單只能證明女方報過警,因此對于女方主張的男方家暴問題難以認定,女方很不滿,法官很無奈。
哪個崗位都有自己的難處,警察的工作量和危險性無疑是其他職業難以比擬的,只是希望今后警官們出警時,對于必要的信息和關鍵的當事人能夠給予更多的重視,讓糾紛化解能夠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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