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今天是除夕,感謝大家過去一年的支持,在此祝大家龍年大吉,萬事如意。
今天的話題照例來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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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上寫明收款賬號,應該是近些年的事了。
寫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寫到判項里,一般是在判項后面加個括號,指定一方文書生效后多少天內將錢打入指定賬號,還有一種是文書結尾附一個自助執行提示,寫明債務人可以匯款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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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在文書中寫明收款賬號,也是出于多種考慮。
一是解決債務人自動履行難。
雖然執行難被喊了很多年,但審判實踐中也確實有很多判決是債務人愿意自動履行的,但是卻履行無門。有的是原、被告之間成見極深,雙方不愿意有任何聯系,造成判決生效后債務人想履行不知道對方的賬號。
還有極少數案件中,雖然一方當事人勝訴了,但是卻對勝訴結果不滿意,認為沒有完全支持自己的主張,因此既不同意債務人履行判決,甚至連法院退訴訟費都不接受。
二是減輕法院發放案款的壓力。
法院當然有案款賬戶,可以接受債務人自動履行的案款再轉交給勝訴的一方。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有很多的不便之處。
首先是信息不明問題。很多債務人向案款賬戶轉款時不寫明信息,例如不寫案號,不寫收款人,不寫案件的承辦法官,甚至有時候轉款的都不是債務人本人,錢打到法院后根本無從查起,案款積壓多了法院也很難交代,很多法院都發起過清理積壓案款的專項行動,清理起來也是困難重重,苦不堪言。
其次是案款認領問題。案款達到法院后,需要承辦法官自行查詢認領,很多時候法官和助理忙起來就忘了這項工作,再加上前面提到的信息不明問題,造成案款到法院后沒有及時認領進而積壓的問題,我也因為類似的問題被隔壁公司“建議”過。
還有就是發放的效率問題。勝訴當事人對于案款領取要求是很急迫的,但是如果案款達到法院,除了識別環節和認領環節,發放環節也需要時間,需要承辦法官、庭長、主管院長簽字,然后再由財務部門發放,這個流程也需要時間,有時候會引發當事人的不滿。
基于以上原因,很多法官,比如我,開庭伊始就會問原告的收款賬號,當然,考慮到不要讓被告引起誤會,會解釋說不代表原告一定勝訴,只是必要程序,如果原告勝訴,就會直接在判項中寫明收款賬號。有的法院則是把這種做法制度化,因此會有上文提到的自動履行提示。
當然,這種做法也不是總有效,例如有的案件中,就有被告覺得直接給原告打錢怕事后說不清,要求法院中轉一下,有債務人是企業或是機關單位,表示財務部門要求案款必須打到法院賬戶,不能直接打給當事人。
總的來說,判決文書寫明收款賬戶的做法無論對法院還是對當事人都是有利的,不僅方便發放案款,也方便退訴訟費。文章開頭那位律師遇到的債務人“趁火打劫”,只能說司法實踐真的是豐富多彩,或者說,現實中真的是啥事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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