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與李某穎婚后無子女。2020年12月3日,兩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房屋(婚前男方支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歸男方李某所有,剩余貸款由李某負責償還。美發造型室店鋪經營權及全部經營所得、店鋪內全部固定資產歸李某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上述房貸外的共同債務18萬元(由李某穎母親實際使用)由李某穎負責償還,李某的9萬元債務由李某負責償還,無債權。李某在與李某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李某林發生關系并于2020年11月知道李某林懷孕,但在與李某穎辦理離婚并協商財產分割事宜時,并未將此事如實告知。李某于2021年3月與李某林登記結婚。李某穎以李某欺詐為由,申請撤銷與李某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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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李某穎在與李某達成離婚協議時,不知道李某隱瞞了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發生關系且使其懷孕的事實,本次訴請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撤銷權消滅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發生關系,明知對方懷孕,卻在與李某穎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未予告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對另一方財產分割的意思表示勢必造成重大影響。故李某隱瞞婚內出軌并致婚外異性懷孕的事實,致使李某穎違背真實意思表示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構成欺詐,協議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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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違反夫妻間忠實義務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認定過錯的重要參考,一方婚內出軌并致婚外異性懷孕屬于嚴重違反忠實義務,勢必動搖彼此的互信和婚姻的基礎,一方隱瞞該事實,致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愿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構成欺詐,另一方有權申請撤銷該財產分割協議。本案明確了夫妻雙方財產分割時如實告知、真誠協商的價值導向,充分維護了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來源: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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