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林先生與楊女士經人介紹認識后,很快確定戀愛關系,2020年登記結婚。但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引發激烈矛盾,爭吵不斷。且林先生習慣性酗酒,酒后多次毆打楊女士,威脅恐嚇楊女士娘家人。經派出所、社區等多部門調解,雙方緊張關系仍未得到有效緩和。后雙方開始長期分居。
2022年5月,楊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將林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隨后,林先生亦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要求楊女士歸還戀愛期間的各項轉賬共計10萬余元。轉賬大多為“520元、1520元、1314.52元、20205.20元、520.20元”等特殊含義款項。楊女士確認收到上述款項,但否認系借款,主張系林先生支付其購買戒指及房租等,其亦有向林先生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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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婚姻關系的存續是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的。從雙方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林先生、楊女士在婚后多次發生爭吵,經派出所等部門多次調解,雙方感情并未緩和,林先生、楊女士均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可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多次調解無效,法院對雙方訴請解除婚姻關系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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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林先生要求楊女士返還其婚前向楊女士支付的款項10萬余元。首先,林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就上述款項存在借貸的合意。其次,上述款項支付時間系在雙方談婚論嫁期間,且林先生多次轉賬的金額存在諸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數字,應視為雙方戀愛期間表達愛意的相互贈與行為。故林先生要求返還上述款項,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令準許雙方離婚,駁回林先生要求楊女士返還婚前轉賬款項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男女雙方在婚前戀愛過程中的轉賬行為應當結合轉賬的時間、金額、用途以及雙方的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按照日常生活規律,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如購買衣物,日常生活消費,特殊節日給付的財物,“520”“1314”等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以及符合當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額轉賬等,應當認為是維系雙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一般認定為情侶之間的贈與。但對于戀愛期間的大額轉賬,應考慮轉賬行為的目的、日常生活經驗、各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本案中,通過林先生的轉賬記錄顯示,林先生向楊女士的轉賬為基于雙方戀愛情誼的贈與,雙方戀愛期間,林先生為表達愛意,向楊女士給予特殊意義金額轉賬,屬于林先生于戀愛期間為增進雙方感情的自愿贈與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上述錢物亦不屬于傳統的彩禮范疇,無權依照彩禮的相關規定主張返還。
熱戀中的情侶,在經濟往來時一定要注意確認大額轉賬的性質,如果涉及到借款,建議在轉賬時進行備注,或者簽訂借條等書面憑證,以減少日后不必要的糾紛。鵬法君提醒,戀愛是甜蜜的,情侶應當樹立正確的戀愛觀與婚姻觀,轉款一方不應以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基礎,收款一方也不應將婚戀作為獲取財物的途徑,在戀愛過程中建立真誠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戀幸福的根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來源:坪山區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楊愛華、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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