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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對于大部分的公司而言法定代表人是由創始人股東擔任,但有些公司創始人為了避免擔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風險,會委托第三人在公司以掛名形式擔任法定代表人。那么掛名法定代表人在掛名期間所簽訂的材料損害了公司的利益的,掛名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0日,甲在股東乙和丙的委托下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隨后在工商局做了變更登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甲。
2019年,A公司為客戶辦理業務需收取5%保證金301250元。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間,A公司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的材料均是甲簽名。2019年11月7日,A公司發現客戶應交納的保證金未存入公司賬戶,現無法為客戶辦理退還。A公司調查后得知,是股東乙丙將客戶的保證金轉至第三方賬戶,甲在相關材料中簽字同意。于是A公司要求甲也需承擔賠償責任。
甲稱其并不知情乙丙的行為是轉移客戶的保證金,其在公司只是掛名法定代表人,并未參與公司經營,乙丙授意其在材料上簽字,并非其主動簽,甲不愿承擔。A公司將甲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雖然甲稱在文件中簽名均是他人授意所簽,非其本人主動而為,其并不知道簽字的文件內容,但甲作為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應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在未提交證據證實自己主張的情況下應認定其對自己簽字的材料內容均是明知的,并應承擔自身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所以甲應向A公司賠償。
風險提示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也負有忠實、勤勉義務。在股東涉嫌轉移公司資金等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或加蓋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稱其非主動而為,但也會被認定為對股東轉移資金是知情且有協助,需對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治理建議
掛名法定代表人應如何避免承擔責任呢?我們建議:
1、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前了解公司經營情況
如果被委托擔任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事先對該公司經營狀況進行一個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如果發現公司存在非法經營、偷稅漏稅等不正常情況,應拒絕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若決定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跟公司簽訂掛名協議,說明掛名事實。并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責條款,待發生爭議時有據可依。
2、公司出現經營異常的盡快卸任
若已經擔任了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已經出現了經營危機的,掛名法定代表人應盡快將卸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通過發函的方式告知公司,要求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表決卸任法定代表人事項。之后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要求進行變更登記或滌除登記。
3、公司不同意變更的提起訴訟
如上述所說,公司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則依據股東會有效決議向相關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若公司不同意,掛名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之訴。起訴前,需要搜集證明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的證據,如與該公司簽訂的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未參與收益分配,未領取過勞動報酬等。法定代表人相關,還可閱讀《》【公司法研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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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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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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