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讀音相同,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會將二者混淆。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意義和法律效果卻完全不同。我們來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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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 年 10 月 7 日,原告馮某某在一份標題為“蒙陰縣某家具廠”的銷售單上簽字,欲購買3件家具(價款總計 22700 元),銷售單上的“訂金”一欄中有手寫 12700 元的字樣,銷售單上的“銷售員姓名”一欄中有“孫某”的簽名。另外,該銷售單上的“溫馨提示”欄載明:1、簽訂合同:須經用戶仔細核對,所定家具數量、顏色、方向、型號、價格無誤后,簽名認可并繳納定金,定金數額一般不能低于全款金額的百分之二十;2、本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定金概不退還。另外,“溫馨提示”欄中還有手寫的“付款送貨”字樣,但沒有對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
2022 年 10 月 7 日,原告馮某某向被告蒙陰縣某家具廠轉賬 12700 元。
后馮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訂金12700 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馮某某與被告的工作人員孫某在達成購買意向后,向被告轉賬 12700 元,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且生效。現原告反悔且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被告返還訂金,實際上是要求解除其與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根據民法典關于合同解除的規定以及雙方合同約定,一審法院確認雙方的買賣合同已解除。
對于涉案 12700 元款項的性質為定金還是訂金以及被告是否應當返還這一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為:1、在原告署名的銷售單上的訂金一欄中有手寫“12700 元”的字樣,對該事實,原告及被告均認可;后原告向被告轉款 12700 元,據此可推斷原告轉給被告的12700元款系訂金,而非定金。涉案銷售單系被告制式樣本,從被告銷售單“溫馨提示”中有關于定金的內容,可以得知被告對于定金的相關法律規定很清楚,在同一份銷售單上出現了“定金”和“訂金”兩個具有不同法律意義的詞語,應當做出對購買者有利的解釋,且被告支付的 12700 元已經超過了總貨款的 50%,故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轉給被告的 12700 元系訂金。2、原告有意向購買的被告的貨物為現貨,并不是定制的貨物,在此種情況下,被告不存在“難找下一家”的情況,但可以向原告主張其打包裝貨等經濟損失,但庭審中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具體的損失數額。3、在涉案銷售單上有“付款送貨”的約定,原告在交付12700元后再未付款,被告亦未送貨,故雙方的交易失敗。訂金的交付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給付訂金一方都可主張全額返還,但是如果給付訂金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可請求被告返還訂金 12700 元,但同時也應當承擔對方為履行合同產生的經濟損失,因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且銷售單上對此亦未作約定,故一審法院對被告的經濟損失無法認定。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蒙陰縣某家具廠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馮某某訂金12700 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已不再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上訴人亦未向被上訴人交付案涉家具,本案買賣合同的主要債務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被上訴人要求與上訴人解除買賣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上訴人可就被上訴人解除合同向對方主張賠償損失,在其不能證明損失數額的情況下,僅以定金為由主張不退還被上訴人所付訂金,其主張有違公平原則,不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定金”與“訂金”雖然都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的金錢,但是法律效果卻有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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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是一個法律術語,而“訂金”是一個生活中的習慣用語,實際上就是“預付款”;
2.“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屬于金錢擔保,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不屬于債務的履行范疇,而“訂金”屬于債務的履行范疇,不具有擔保性質;
3.因“定金”的交付而成立定金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系獨立于且從屬于主合同(比如買賣、租賃、承攬等)的另一個合同,而“訂金”的交付屬于主債的履行,系單方行為,不另外成立一個獨立的合同,無所謂主合同、從合同關系。
4.“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而“訂金”可以分期支付。
5.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主合同達到嚴重程度,適用定金罰則,而“訂金”則無此效力。在標的物正常交付的情況下,交付“訂金”的一方只需要補交剩余的款項即可。在交付標的物的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如果交付“訂金”的一方解除合同,那么,他有權請求返還“訂金”;如果他不解除,則有義務繼續交付剩余的價款。
法官在此提醒,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使用的詞句要精準、有邏輯性,約定的內容要明確、全面,避免前后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比如交付的錢款的性質要明確約定“定金”還是“訂金”,同時約定好相應的法律后果,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爭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是沒有約定定金性質,一方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的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性質,但是未約定定金類型或者約定不明,一方主張為違約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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