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 能提起執行異議或申請復議嗎?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若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當事人對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裁定不服,能通過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或申請復議的方式救濟自己的權利嗎?本文通過一則最高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
案情簡介
一、某大學附中耒某分校與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衡陽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0月作出(2018)衡仲裁字第112號仲裁裁決。后某大學附中耒某分校向衡陽中院申請撤銷上述仲裁裁決,被衡陽中院裁定駁回。
二、2019年4月15日,衡陽中院對本案立案執行。執行中以發現該案涉及非法集資為由作出(2019)湘04執256號執行裁定,不予執行丁某申請強制執行(2018)衡仲裁字第112號裁決案。
三、丁某不服上述執行裁定,向衡陽中院提異議,請求對本案恢復執行。衡陽中院認為,本案因涉及非法集資,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故該院裁定不予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故裁定駁回丁某的異議請求。
四、丁某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請復議,請求對本案強制執行。湖南高院經審理,支持丁某的申請,裁定撤銷衡陽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
五、某大學附中耒某分校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訴,請求撤銷湖南高院復議裁定。最高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湖南高院及衡陽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當事人對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裁定不服,能否提起執行異議?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執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是從實體上否定了仲裁裁決的效力,如對該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衡陽中院及湖南高院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本案錯誤。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仲裁裁決一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由于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對此類裁定提起執行異議復議的權利,故當事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選擇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途徑進行司法救濟。
2. 需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五款及《仲裁法》第九條第二款只是規定了當事人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并未禁止人民法院對該類裁定依法啟動執行監督程序。換言之,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服的,也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見延伸閱讀案例3)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年3月1日實施)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四十四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關于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執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是從實體上否定了仲裁裁決的效力,如對該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衡陽中院及湖南高院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本案錯誤。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辦理非涉外涉港澳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經審查擬認定仲裁協議無效,不予執行或者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報核;待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后,方可依高級人民法院的審核意見作出裁定。”本案衡陽中院經審查擬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后,未向湖南高院報核,未經湖南高院審核直接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裁定,確屬不當。另申訴人提出復議案件立案后未向其發受理通知書的問題,經查屬實,亦屬不當。
綜上,申訴人某大學附中耒某分校的申訴請求部分成立。衡陽中院(2019)湘04執254號執行裁定、(2019)湘04執異33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湖南高院(2019)湘執復190號執行裁定雖然撤銷上述裁定,結論正確,但適用復議程序予以審查不當,均應予以撤銷。
案件來源
某大學附屬中學耒某分校、丁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87號】
延伸閱讀
裁判規則一:當事人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應適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
案例1:欽州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某民事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1)桂執監154號】
廣西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五款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仲裁裁決一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由于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對此類裁定提起執行異議復議的權利,故當事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選擇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途徑進行司法救濟。因此,陳某申訴請求撤銷欽州中院(2018)桂07執170號之八執行裁定書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欽州中院依據陳某的申請立案受理本案也沒有法律依據,所作出的(2020)桂07執監2號執行裁定應予撤銷。
案例2:中某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福建合某投資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執監131號】
四川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據上述規定及司法實踐,上級法院有權對下級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進行監督,但這一主旨精神并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中予以體現,故執行監督程序的啟動應從嚴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就該民事糾紛重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被裁定不予執行后,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僅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由訴訟程序,當事人可以實現對實體權利的主張。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已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當事人依法享有另行訴訟權利的情形下,除發現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存在嚴重錯誤且對當事人實體及程序權利構成損害的情形外,不應啟動執行監督程序。綜上,申訴人中鐵二十三局有關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訴理由成立,其不予執行福州仲裁委[2015]榕仲裁字第404號裁決的申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規則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五款及《仲裁法》第九條第二款只是規定了當事人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并未禁止人民法院對該類裁定依法啟動執行監督程序。換言之,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服的,也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
案例3:湖北圣某藥業有限公司、郭某南等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12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湖北高院能否對武漢百興不服恩施中院(2019)鄂28執9號執行裁定的申訴請求進行監督的問題。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就該民事糾紛重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述規定只是規定了當事人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并未禁止人民法院對該類裁定依法啟動執行監督程序。本案中,武漢百興對恩施中院(2017)鄂28執9號執行裁定提起的是申訴而非執行異議或復議,湖北高院也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規定(該規定于2020年修正,現為第71條)的執行監督程序作出(2019)鄂執監16號執行裁定,在程序上并不違反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圣某藥業、郭某南、袁子添關于湖北高院無權受理武漢百興不服恩施中院(2017)鄂28執9號執行裁定提起的申訴的主張,不能成立。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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