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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間,當事人A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的10票“自動處理器”和1票“R900CPUD 單元”,申報商品編號為85381090.00(關稅稅率0%),經海關認定,上述商品應歸入85389000.00(關稅稅率 7%),經海關計核,上述進口商品漏繳稅款人民幣767785.3元(關稅人民幣679456.12元,增值稅人民幣8832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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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R900CPUD 單元子目歸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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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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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8.10:包括適用于85.37項下設備的板、面板、控制臺、桌、柜和其他底座,但未裝有關裝置。這一小項涵蓋了用于開關板(switchboards)的板,一般由塑料或金屬制成,但不包括開關板上的儀器。這些板必須能清楚地識別為開關板的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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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8.90:包括其他類別的部件。這一小項涵蓋了85.35、85.36和85.37項下設備的其他各種部件,不限于開關板部件。這意味著它包括除了板、面板等之外的所有其他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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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當事人進口 10票“自動處理器”和1票“R900CPUD單元”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于進口10票“自動處理器”申報不實行為,鑒于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2、對于進口1票“R900CPUD單元”申報不實行為,鑒于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九條第二項和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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