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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要旨】
借款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且借款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即便后期在借據上加蓋了公司公章,在借款未用于公司經營情形下,該借據對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公司依法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1條、第154條、第170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61條、第154條、第170條)
【原告訴請】
Z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判令W某、H某、A公司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100000元,利息864000元,并自2015年9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3100000元按照年利率20%計算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法院查明】
2014年9月14日、16日、17日,Z某通過中國銀行匯款借款3500000元給W某,約定借期一年,利息為年利率30%,同日,W某向Z某出具了借條一張。借款到期后,W某無力還款,Z某要求其重新出具借條,并加蓋A公司公章。
開始W某明確聲明該借款系其個人借款,并不同意加蓋A公司公章,但在Z某等人的糾纏下,同時Z某承諾以暫時蓋章不會向法院起訴,2015年10月,W某利用辦事之機,私自在三張空白借據上加蓋了公司的公章。后W某又在Z某等人的一再要求下,在其中一張空白的借據上補寫了:“今借到Z某叁佰壹拾萬元整(¥3100000) 借期一年 年息20% 2015年9月16日”。
2015年12月13日,W某向Z某又出具了864000元的欠條一張,該864000元系上述借款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借期一年的利息,該利息欠條未加蓋A公司公章。
2015年12月13日,W某擔心A公司股東追究責任,將其在九江市瑞昌市某有限公司開發并享有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共6份交給Z某質押。
同時,又與Z某協商并就2014年9月16日的借款達成新的結算還款協議,該協議內容為“……債務人W某(下稱乙方)因參股投資武寧縣某項目,向債權人Z某(下稱甲方)提出借款要求。甲方將人民幣叁佰伍拾萬元整出借給乙方,借期壹年,計息起始時間為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月息2.5%……”“……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還款協議:第一條:甲乙雙方確認,截止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止,乙方仍欠甲方本金人民幣叁佰壹拾萬元整,利息捌拾陸萬肆仟元整……第三條:乙方承諾(1)二0一六年二月六日前乙方歸還甲方本金伍拾萬元整……”。
W某與H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7年8月11日登記結婚。A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7日。W某在其向Z某出具的借條加蓋A公司公章時,其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W某并未按照還款協議約定及時還款,故Z某訴諸法院。
【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A公司應否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
經查,本案的初始借款3500000元發生于2014年9月14日、9月16日、9月17日,此時A公司尚未成立,借款存入了W某的個人賬戶,且根據W某的銀行賬戶流水顯示,上述借款系用于其個人的對外資金往來以及其家族企業江西省武寧縣某有限公司。Z某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W某將上述借款用于某項目。故該筆借款應系W某的個人借款,與A公司無關。
2015年9月16日該筆借款到期后,W某無力償還借款,在Z某的要求下,其私自在空白借據上加蓋了A公司的公章,并在借據上補寫了:“今借到Z某叁佰壹拾萬元整 借期一年 年息20% ”。
Z某明知該借款系W某的個人債務,其知道并且應當知道W某在空白借據上加蓋A公司公章的行為,并非A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該借據對A公司依法不具有約束力。再者,在2015年12月13日簽訂的《還款協議書》中,明確載明了債權人系Z某,債務人系W某,協議對欠款的由來、欠款的本息、還款的時間等均作出了明確的說明,該協議并未加蓋A公司的公章,進一步證實了本案借款系W某個人借款的事實。
綜上,A公司不應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判決處理結果不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再審予以維持。
【裁判過程】
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贛0423民初【】號民事判決:W某、H某共同償還Z某借款本金3100000元,利息744000元,合計3844000元,并自2015年9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31000000元按照年利率20%計算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駁回Z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Z某不服,提出上訴。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贛04民終【】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W某、H某、A公司共同償還上訴人Z某借款本金3100000元,利息744000元,合計3844000元,并自2015年9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31000000元按照年利率20%計算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駁回Z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A公司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贛民再【】號民事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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