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廠有限公司應繳未繳的“五險一金”難于上青天
①本人于2023年11月在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火炬開發區辦事處投訴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廠有限公司追繳公積金,我于2006年至2010年在其工作期間公司未力我繳存公積金,公積金中心于2024年10月28日短信通知我去公積金中心簽字確認補繳金額,過去一看確認書上的核算繳存比例明顯不對,請問中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你們是污辱人的智商嗎?把職工當冤大頭你們不覺得貽笑大方嗎?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下限是法定的5%,哪條法律、法規讓你們從5%的下限改為0.5%的?修訂律法是要全國人大審議批準的,請問中山公積金與崇高公司的私下協議隨意更改法律規定通過全國人大審議了嗎?這注定是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存在,唯獨在中山有這種天下獨一份的違法違規獨創操作。因為公積金要么不繳,要繳最低不能低于5%這是早已深入人心的常識性法定規定,既然從5%都敢降為0.5%,直接克扣了90%的公積金,怎么不直接干脆做個一毛不拔的雞公雞算了,扣人90塊跟100塊和一分不給區別也不是太大。對此補繳數額確認書提出異議不簽字,公積金中心給的解釋是當年公司申請降比繳存,公積金中心是同意了的。那么請問是誰賦予你們權力可以審核通過同意崇高公司公積金繳存比例低于5%的下限的?據當年的眾多工友普遍反映,涉及崇高公司的“五險一金”補繳維權都是難于上青天,為何在法治逐漸健全的今天還有公司膽敢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肆無忌憚以身試法,為何本應秉持中立公平、公正立場的中山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僅不嚴肅法紀、不嚴格執法,而且不惜違法也要拉偏架偏袒廠方,甘愿充當幫兇、馬前足和帶刀侍衛的角色,共同不斷侵害職工權益?難不成有保護傘?有人在為虎作倀搞利益輸送,為所欲為搞暗箱操作?請問中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伙同放任包庇公司明目張膽違法,多年來將員工利益私相授受,一再突破法律底線,你們是在執法犯法無異于在共同違法犯罪,是誰給你們的底氣?你們的法理依據是什么?
②給廣大崇高公司工友的印象是: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廠有限公司在中山當地就算違法也要特殊保護的企業一樣,作為曾在其工作過的職工,在其工作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沒有得到依法公平對待,因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執法管理機關的嚴重不作為等等多方面原因,雖然多年以來我們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向有關部門投訴,但是其結果并不盡如人意,始終是困難重重、舉步維艱,其結果也是一地雞毛并不盡如人意,效果并不理想。關于追繳祟高玩具公司的“五險一金”難度和阻力不是一般的大,因維權成本的關系很多人都無奈放棄了,多年來在眾多崇高工友中口口相傳的口碑極差,都說是中山港上鎮當地ZF的保護企業,影響廣而深遠且極其惡劣。既便如此我們仍然堅信烏云終會被陽光穿透,陰霾終有散去的那一天。法不能向不法讓步,讓正義“不委屈也可以求全”,我們絕對不能向不法屈服。法律的權威來自哪里?來自老百姓最樸素的情感期待。法律不能讓守法者寒心,更不能讓違法成本太低,否則只會縱惡,只會使違法者更加器張。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侵權就要負責任承擔后果,更不能從違法活動中受益,因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終究才是大家公認的普世價值觀,同時也是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③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存住房公積金不是應付工資之外的額外福利,是法定的義務。
1、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2、職工公積金強制性繳存,不可擅自處分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義務性、專項性,用人單位負有將住房公積金按時、足額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的法定義務。
不因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約定或勞動關系解除而自然免除,未經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免于繳存,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3、職工公積金補繳沒有時效限制
繳存住房公積金追溯沒有時效限制,根據建金管[2005]5號第六條規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至《條例》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即單位最長的補繳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
④附:有關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法律法規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指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的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二、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
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
3、《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第十九條 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20%。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的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公積金中心在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計入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應當安排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頭條幫忙#中山#@頭條幫忙 @廣東經視 @廣東民聲熱線@南粵清風 @廣東政法 @中山頭條@中山#廣東省中山市身邊事##廣東省中山市##中山身邊事##中山發布##中山頭條##中山##中山同城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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